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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定金”与“订金”没分清 产生纠纷很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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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20:1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秦紫霞 通讯员蓝陈鹍)3月11日,叠彩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唐女士于2011年3月在中山北路家私精品家具城某家具店订购了6000元的家具。当时缴纳了1000元订金,约定在2011年8月左右交货。后来因为延迟交房,唐女士在今年3月9日持订货合同到该家具店提货。让唐女士没想到的是,家具店主认为,唐女士超过提货时间太久,之前的订货合同已作废,而且唐女士缴纳的款项是“定金”,如果违约,是不能退款的。唐女士向工商部门求助,经城北工商所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唐女士在该家具店购买一张床一张桌子,货价3860元,唐女士再补给家具店货款2860元。
      在“3·15”来临之际,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缴纳款项时、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还提醒消费者,除了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还应明确提货时间以及缴款方式。当消费者因故无法按期提货时,应与商家协调,最好形成文字,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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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20:11:2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3#
发表于 2014-3-13 20:11:27 | 只看该作者
客人一年多还不取货,店家没收定金没错。如果客人和店家沟通了当然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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