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人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22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市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立新规 售生活用品将失定点资格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9-13 20:3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邱浩)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9月1日起实施。凡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等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形式销售给参保人员的药店,将被主管部门取消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资格。
    据了解,自2001年我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已增加到228家,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了方便。但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定点药店存在不同形式的违规刷卡行为。
    《办法》严格规定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摆设、销售百货日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其它非药品商品(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医疗器械除外);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并规定,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刷卡购药时,药店必须出具符合规定的收据,收据上应注明所售药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单价、剂量、金额,票据管理符合规定。
    对于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等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形式销售给参保人员的药店,《办法》规定,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人社局医疗保险科负责人表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药店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办法》和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
发表于 2013-9-13 20:37:42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一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全州网

GMT+8, 2025-5-12 07:07 , Processed in 0.048855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