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color=rgb(0,] 6月20日,桂林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市长周卫向媒体通报,《桂林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擅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都有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管理单位和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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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扔垃圾拒不改正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olor=rgb(0,] 《规定》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color=rgb(0,] 行人闯红灯 最高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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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乱停乱放车辆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机动车,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影响市容或交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款第(五)项的规定分别处以200元以下、20元以下罚款。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规定》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只准养证》,无《犬只准养证》、有效《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的违章犬及野犬,由公安部门随时或定期组织捕灭。
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清理不及时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市民向漓江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 可罚2000元
《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向漓江干流、支流和湖泊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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