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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啊~~法院拿合同上没有规定的条款驳回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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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12-28 19:27: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房屋的使用方式,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乙方办理各种证件要甲方配合的义务,在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乙方没有找甲方就合同遗漏处进行协议补充。
    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发生了多次摩擦,双方各有怨言。现在乙方要办营业执照,甲方有权不配合(合同中没有写明“必须配合”),乙方就拿这个理由不给房租。
    甲方申请撤销合同。因乙方不交租金,而且是在甲方两次发函催款的情况下仍然拒交,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按理应当撤销合同的。
   
    现在,法院判甲方不配合乙方办证驳回诉讼~
    我感到很冤啊~~~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我的房子是住宅楼,那就应当按照住宅楼来使用,你要去办营业执照,我可以不配合你,是不是?

请大家给些意见或建议,我该怎么做呢?  (附上合同及甲方对合同法的理解)

2#
发表于 2012-12-28 19:27:27 | 只看该作者
不给房租就喊他滚。
3#
发表于 2012-12-28 19:27:37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你够呛,你合同上第六条已经表明对方要租用你的房子搞经营,没违反217条啊,经营就要办证类,你由于摩擦(不属于合同规定解约内容),不愿意继续履行租房合同,不办证,想让人走,那就只好按合同办事了。你一定要坚持按住宅楼算,那就一开始涉及合同欺诈了啵!只有一条,今年过的10月30日他付了租金没有?没付就可以据此赶人,付了那就难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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