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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桥镇两青年先“闪婚”后“闪离” 为彩礼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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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8-9 21:1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个年轻人通过网恋相识一月即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仅10余天就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男方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还不忘要回结婚时给女方家的彩礼。
  黄某某是全州县文桥镇人。2009年3月初,通过互联网与同乡的伍某某相恋,当年4月双方就谈婚论嫁了。按农村习俗,男方是要给女方彩礼的。为此,黄某某千方百计筹措钱财,先后给付了对方彩礼金3900元及价值9654元的礼品。2009年4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
    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双方相识时间太短,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伍某某即弃黄某某而去,不与黄某某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黄某某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伍某某离婚,并要求伍某某返还彩礼6750元及4件铂金首饰。
  全州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与伍某某婚后不久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均要求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至于黄某某要求伍某某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认为,黄某某与伍某某婚后仅一起生活了10余天,并没有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但本案中彩礼的给付行为并不违背双方意愿,应考虑由被告酌情返还。
  近日,法院判决准予黄某某与伍某某离婚,伍某某返还黄某某彩礼中的1枚戒指、1个吊坠、1条手链、1条项链及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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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1:14:37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杯具
3#
发表于 2010-8-9 21:14:40 | 只看该作者
杯具.........
4#
发表于 2010-8-9 21:14:43 | 只看该作者
速度啊,闪人
5#
发表于 2010-8-9 21:14:47 | 只看该作者
牛人呀!!!!!!!!!!!!
6#
发表于 2011-7-3 19:02:59 | 只看该作者
闪婚  闪离  我连着机会都木有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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