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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损伤 保险公司被判先垫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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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7-28 21:0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充分,应按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提出的被告闫家辉无驾驶证,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全州支公司向原告马长青给付保险赔偿后,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保险人及致害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赔偿原告马长青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6199.30元。
2#
发表于 2010-7-28 21:00:48 | 只看该作者
觉得保险公司应该上诉
3#
发表于 2010-7-28 21:00:5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觉得应该怎么处理妥当?
4#
发表于 2010-7-28 21:00:51 | 只看该作者
从设置交强险的意义上来看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减少救济求偿的环节,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发表于 2010-7-28 21:00:53 | 只看该作者
总以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会管的
6#
发表于 2010-7-28 21:00:55 | 只看该作者
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只是先垫赔,上面有说向原告马长青给付保险赔偿后,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保险人及致害人追偿。所以别想的那么简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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