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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抄送机制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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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9:4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广西全州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建立的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文书抄送机制经过认真考察实践后,由于成效显著,被自治区检察院以桂检监发〔2011〕36号文件形式在全区推广学习。

在认真实践的基础上,该院与县法院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将该机制作为长效机制确定下来。该暂行规定总计内容有6项,明确法院对本地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或者决定对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判决、裁定生效或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将判决书、裁定书、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抄送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外地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由该院建立台账,详细登记罪犯的基本情况、交付执行机关、监外执行种类、监外执行考验起止时间、执行机关等,并根据这些信息开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敦促公安机关及时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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