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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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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00:1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征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防治空气污染,提高桂林市空气质量,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见附件),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9月1日前反馈我局。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102号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电话:3820478,传真:0773-3838224,电子邮件:xjk8811@126.com。

附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25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辖五城区、临桂县城区、灵川县城区及八里街的建成区内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如因重大节日或活动需施放焰火(含礼花弹)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举行。
二、禁止在以上所述建成区内销售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是指在指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象山区人民政府、秀峰区人民政府、叠彩区人民政府、高新七星区人民政府、雁山区人民政府、临桂县人民政府及灵川县人民政府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是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质监、工商、城管、环保、供销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建成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违反本通告在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或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八、行为人或责任人因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凡不满十六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收入以及其它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所受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
十、任何公民都有权向执法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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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00:17:42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桂林好喜欢半夜三更放爆竹,吵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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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00:17:46 | 只看该作者
90年代末期,好像当时禁过,不懂发了什么神经,又开放了,搞起全城乌烟瘴气,现在又想起禁放了,看能坚持好久
4#
发表于 2014-7-26 00:17:49 | 只看该作者
双手赞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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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00:17:52 | 只看该作者
赞成!今年春节成了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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