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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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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1:03: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新区开发
(一)新区开发范围: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近期重点开发小区为:城西区(东至县水泥厂、南至盘石脚、西至万乡河、北至湘桂铁路),包括城西大道片区(即城西大道两侧)和金山角片区(东至半边街,南至万乡河,西至飞鸾桥,北至龙水交叉路口)及火车站片区(迎宾路以西);城南区(二板桥以南,水南片区、皮革厂周围);氮肥厂片区。
(二)优惠规定
凡在新区范围内购地建房者,享受下列优惠:
1.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免收土地部门的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县内部分减半收取(即县内收取的70%部分减半收取),初始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单位为0.1元/平方米,个人为0.15元/平方米。
② 城建部门的房屋登记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综合技术服务费、测绘费减半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按40%收取。
③ 电力部门的供电贴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40%收取。
④ 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即0.75元/平方米。
⑤ 广播电视部门的有线电视入网安装费减按每户250元收取。
2.调整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或者在县城购地70平方米以上建房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全州籍在外工作或县外人员在新区购地建房的,按土地出让价购买并一次性付清款项的给予10%优惠。
二、旧城改造
旧城改造是指按规划对旧城区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重建。
(一)旧城改造范围:①湘山寺旅游街区(广安路至水厂,新、老寺门前路及张家巷两侧);②桂黄路(水厂至北门大园盘两侧);③中心路北延伸段(建行钟楼至内环路);④半边街(物资局仓库至石灰厂);⑤滨江路内侧(一板桥至东门大桥);⑥火车站片区(迎宾路以东)。
(二)优惠规定
按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改造的,享受以下优惠:
1.房屋拆迁管理费、噪音污染费免收。
2.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即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收取。
3.土地部门的开发劳务费减半收取,即按总投资的1.5%收取,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半收取。
4.拆迁重建的单位和个人,自建、集资和合股建房者,根据其自愿准予分户(股)办理房地产权证 书,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有关费用,除收取工本费外,其它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5.原有房屋安装有水、电、通信、消防、闭路电视,因拆建需重新安装的,只收材料费和人工费。
6.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装设施、堆放材料等所占用地,由城建部门与旧城改造指挥部划定范围,免收占道费。对在拆迁或重建过程中,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改造户负责恢复原貌,无法恢复原貌的,按损坏的价值赔偿。
7.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拆迁户,到新区购地建房的,除享受新区开发的优惠规定外,另按新区土地出让价一次性给予10%优惠。
(三)"直管公地"处置方式
"直管公地"是指县政府委托县房管所经营管理的土地。其处置办法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招标、拍卖:对县政府规定改造范围内的"直管公地",属公地公房的,经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按房地产出让价处置,也可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由旧城改造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部门组织招标、公开拍卖。凡是能采取公开招标的土地处置方式,一定要采取公开拍卖、转让。属公地私房的,其土地的处置,原则上按土地评估基准价优先出让给原住户,如原住户不愿受让,则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另行处置;其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又不搬迁的住户,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依法强制拆除。
2.协议出让:旧城改造范围内的"直管公地",确定不便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可采用协议出让使用权方式。在做好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土地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向社会公开确定的协议价格。
3.租赁: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县城内尚未列入旧城改造范围的"直管公地"及其国有房产,分别由县土地部门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其租金每年按评估基准价的二十分之一收取。
三、简化办理手续程序
对新区购地建房户和旧城改造拆迁重建户,统一由新区开发指挥部或旧城改造指挥部按照本规定代为办理有关土地、城建手续。土地、城建、电力、广播电视、电信、消防等部门在办证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给予办清手续。
四、小城镇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政府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依据。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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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1:58:18 | 只看该作者
都是那么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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