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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男子将拾得钱包中银行卡的钱取走 内心不安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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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23:2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汤世亮 通讯员廖毅)因一时贪念,灵川县灵田乡一男子将拾得的钱包中的银行卡上的钱取走,后又因内心煎熬不安,主动到公安机构投案自首。2013年12月3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去年2月3日下午,家住灵川县灵田乡的农民李某驾车与3位朋友到龙胜江底乡温泉景区游玩。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与朋友3人来到景区“温泉泳装超市”买好泳裤,准备去泡温泉时,发现超市楼梯口有一淡黄色的钱包。李某当即捡起钱包,翻看钱包后发现钱包内有失主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李某顿心生贪念,想着能否用身份证号猜出钱包里银行卡上的密码。
      李某遂持钱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立即赶往龙胜县城,利用身份证上的号码猜出银行卡密码,并在该县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七次盗取人民币14000元。后驾车逃离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所获赃款已被其挥霍。
      盗取银行卡上的钱后,李某立即驾车离开了龙胜县城,后将赃款挥霍一空。但是,盗取失主银行卡上的钱后,李某因内心谴责,2013年4月22日,他主动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秦某全部经济损失。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盗取他人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己构成盗窃罪。李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2#
发表于 2014-1-3 23:24:40 | 只看该作者
投案自首,又赔偿了失主,是否应该给个缓期执行呢?
3#
发表于 2014-1-3 23:24:49 | 只看该作者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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