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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突击检查经营者“霸王条款” 违法最高将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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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0:13: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家居新订立的统一销售合同上的“普通商品定金一般为全款30%”等条款已被删除。●记者徐莹波 摄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特价商品恕不退换”、“财物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市民在消费时可能经常遇到,但有时却迫于无奈而接受。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类似字样均属于“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一经发现将予以查处,违法最高可罚3万元。
      工商:突击检查经营者“霸王条款”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前,叠彩区工商局开展打击“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检查行动,查处3家在会员卡或格式合同上违法使用“霸王条款”的企业。
      工商执法人员在柳州××大药房连锁责任有限公司下属的几家连锁药店检查时发现,这些药店发放给消费者的会员卡上,均注明了“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大药房连锁责任有限公司”的字样;在叠彩区某妇婴用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发放的会员卡上标注有“使用本卡表明您已接受本卡的各项规定及可能产生的变化和补充”;在××家居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家居所有商铺使用的是统一销售合同,合同在货款支付方式上规定了“普通商品定金一般为全款30%,实地设计定制或特殊要求商品一般为全款50%(定制要求或图纸经甲方签字后生效),商家特殊商品付全款”的条款。
      执法人员认为,3家企业在会员卡或格式合同中制定的相关条款均为“霸王条款”。其中两家企业的会员卡相关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而××家居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违反了《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于是该局依法对3家企业进行了查处。
      市场:“霸王条款”普遍存在
      除叠彩区工商部门查处的3家企业存在使用“霸王条款”行为外,记者发现,在生活中,很多商家均有此类行为。
      随着秋天到来,我市一些商家对夏装进行打折促销。然而,记者近日走访服装销售市场时却发现,部分商家对打折销售的服装明确告知不予退换。
      8月23日,记者途经南门桥附近一家知名运动品牌专卖店时,看到该店对夏装打折促销,于是进店选购。记者看中一件T恤,原价为240元,打7折后为168元。
      在付款时,店员表示:“你购买的这件T恤是特价产品,一旦售出无论是否有质量问题,都不能退货或换货。”
      据了解,根据服装三包规定,“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记者对其说法提出质疑,店员说:“那没办法,我们公司有我们的规定,服装三包规定我们不执行。要不你就别买。”
      接着,记者又走访了市中心多家服装店,好几家商店的店员均表示“打折服装恕不退换”。
      记者发现:除服装店外,在我市电影市场上,一些影城规定了办理会员储值卡不退余额;在一些饭店,厅堂上标注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一些商场开展有奖促销时,明确表示“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在某游泳馆办理游泳卡,则限定了“1年内使用,过期作废”;另外,“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大到房产交易,小到商店打折,随处可见。
      违法最高可罚3万元
      “上述情况均属于商家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是违法行为。”叠彩区工商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产生这类条款的原因在于,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执法人员说,“霸王条款”通常表现为: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如果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权利,都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最高可予以3万元的罚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发现类似的‘霸王条款’可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同时也希望商家依法订立合同条款。”记者徐莹波 实习生邓惜之 通讯员李俊瑜
路过,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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