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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首起桂林储户状告工商银行桂林分行,时隔5年,广西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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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1:2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8万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索赔成功
2009-12-23 9:35:00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作者:记者李富宁 刘教清
?核心提示:
  储户陈先生存在卡里的1.8万余元在广州市被取,协商未果陈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向银行索赔。

  该案经象山、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储户存款被他人异地取走,责任应由银行承担。目前,当事人陈先生已收到银行赔付的存款及利息。

  1.8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桂林市民陈先生是生意人,有一张某银行的卡。去年12月19日,他将1.8万元从该行柜台存入卡内。

  据介绍,3天后陈先生持该卡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卡里的18196元存款(含取款手续费)不翼而飞,卡内余额只剩下22元。陈先生报案后,经银行查流水账发现,卡内存款是从广州市大沙头圣贤市场一台兴业银行的ATM机上分8次取走的,而取款时间,正是陈先生存款当天的晚上。

  陈先生说,“19日我全天都在桂林,怎么能在广州取款呢?而银行卡一直在我手中,银行卡密码也只有我一个人知道,难道存在银行里的钱自己长了翅膀?”

  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银行负全责

  这起案件在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陈先生分别出示银行卡、存款凭证、账目明细表单等证据,证明自己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以及银行卡资料和存款被盗取的事实。此外,陈先生还提交了存款当天及前后各4天的移动电话通话记录,证明自己不具备在存款后赶赴广州取款的时间条件。

  银行方面辩称,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必要条件,从交易记录看,陈先生的1.8万余元存款被支取是正常取款交易,银行没有过错。此外,陈先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责任,存款从银行一进一出,时间间隔近10小时,不排除陈先生本人或将卡和密码交给他人在异地取款的可能。因此,银行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

  象山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银行为陈先生办理银行卡,双方发生过存取款交易,依法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而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银行服务,正是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

  该案中,陈先生卡内存款是被他人在异地不法支取,表明银行提供的银行服务识别系统存在对伪造卡或复制卡不能识别的技术缺陷,说明银行履行合同存在瑕疵,从而造成陈先生存款被冒领的损害后果。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5月底,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陈先生存款损失18196元以及利息。

  市中院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有了结果,但争议还在继续。

  细心的读者也许还记得,两个月前晚报曾报道叠彩法院审理的一起存款被他人异地取走的案件(详见本报10月14日4版)。该案中,警方通过银行ATM机监控录像调查得知,储户存款被他人取走,是由于不法分子在银行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窃取了储户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所为。法院由此认定银行没有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判令银行应对储户被盗存款承担给付责任。判决后,提起诉讼的两位市民已收到银行赔付。

  而本案,陈先生向银行提起诉讼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也未查出陈先生银行卡资料被泄露的原因。银行据此认为,陈先生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款是被他人不法支取,也不能证明存款是被伪造卡支取。法院一审认定银行服务识别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银行方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确定该案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储户陈先生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而这些证据,陈先生在一审中就已一一向法庭出示。另一方面,银行则未能举证证明储户有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对外泄露,或将该卡及密码交给他人在异地支取的情况,法院以此推定银行提供的银行服务识别系统存在对伪造卡或复制卡不能识别的技术缺陷,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异地被支取,此款被盗取的风险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news.guilinlife.com/news/2009/12-23/87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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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1:29:23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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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21:29:31 | 只看该作者
工行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借此非常感谢各媒体,也非常感谢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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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1:29:39 | 只看该作者
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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