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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味精厂厂长受贿百万 终审被判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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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22:5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赖海宁 张亮) 广西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厂长肖立君,在开发厂职工宿舍市场运作房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与厂财务科长阮梁赐、厂工会主席曾昭红,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今天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肖立君、阮梁赐、曾昭红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53岁的肖立君(女)是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厂长,阮梁赐(男,现年50岁)是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财务科长,曾昭红(男,现年60岁)是桂林市味精食品总厂工会主席。

  2007年上半年,经桂林市博达食品总厂退休职工蒋甫顺(另案处理)的介绍,桂林市琴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琴潭公司)的董事长阳兴旺(另案处理)找到时任桂林味精食品总厂(以下简称味精厂)厂长的肖立君,表示希望由琴潭公司来开发味精厂的职工宿舍市场运作房项目,并答应给味精厂领导班子一定的好处费。味精厂领导班子经开会研究后同意与琴潭公司合作开发职工宿舍市场运作房项目。肖立君代表味精厂与琴潭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办建市场房协议书,并向桂林市国资委提交了《关于利用厂区闲置土地集资建房解决职工安置和住房的请示》,获得桂林市国资委的批复后,肖立君以支付职工工资为由,要求阳兴旺给予人民币40万元。2007年4月20日,琴潭公司业务员的郭俊良(另案处理)与蒋甫顺从银行提取20万元现金由郭俊良在肖立君办公室交给肖立君。肖立君先从中拿走10万元后,将剩余10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与阮梁赐每人分2.5万元,又将剩余的5万与阮梁赐、曾昭红与陈宏山每人分得1万元,剩余的1万元交由阮梁赐保管。肖立君从剩余的1万元中开支2300元后,将剩余的7700元与阮梁赐、曾昭红与陈宏山平分,每人分得1925元。2007年4月27日,郭俊良按阳兴旺的要求,与蒋甫顺从银行提取现金20万元后,将现金交给肖立君,2008年春节前,肖立君再向阳兴旺要求给付现金60万元,阳兴旺安排其子领取现金60万元交给肖立君。肖立君得款后拿出10万元,与阮梁赐每人分2.5万元后,又将剩余的5万与阮梁赐、曾昭红与陈宏山每人分得12500元。琴潭公司先后送给肖立君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肖立君分得874425元,阮梁赐分得74425元,曾昭红分得24425元。

  2012年5月7日,肖立君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阮梁赐被取保候审。5月10日,曾昭红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阮梁赐、曾昭红分别将收受的赃款74425元、24425元退缴到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立君、阮梁赐、曾昭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立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受贿总数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刑罚;被告人阮梁赐、曾昭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昭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立君、阮梁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梁赐、曾昭红能积极退交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肖立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认定被告人阮梁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认定被告人曾昭红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阮梁赐、曾昭红分别退交暂扣在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74425元、2442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肖立君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874425元。

  宣判后,肖立君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肖立君、阮梁赐、曾昭红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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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22:55:27 | 只看该作者
.........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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