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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必须先上市名正言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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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7-19 22:1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处理房改房继承过户事宜,按照桂林市的规定,除原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外,其他人继承房改房都必须先办理房改房上市手续,将房屋所有权来源性质变更为商品房后再继承,而房改房上市就必须缴纳占其上市成交金额(亦即评估价)1%的土地出让金,由此还被评估公司收取占评估价2.5‰的评估费(1、《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http://www.glfgb.com:8120/zcfg/ShowInfo.asp?InfoID=370 ;2、《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http://www.glfgb.com:8120/zcfg/ShowInfo.asp?InfoID=372 )。

质疑:继承过户不曾发生任何买卖行为,此时要求房改房上市名正言顺吗?为何不能日后该房产真正发生买卖行为时再办理上市?房产评估报告只在一年内有效,其后该房产买卖过户时,按规定必须重新评估,又得被收取占评估价5‰的评估费,让老百姓如此重复出评估费,合理吗?
2#
发表于 2013-7-19 22:11:17 | 只看该作者
哪个部门不是等着想收钱,你就知足吧,还有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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