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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带搬运工在街头拖车,车主不明真相还以为车被盗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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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9:19: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管队员写在地上告知车主的粉笔字。
  
1月23日上午,4名搬运工抬走一辆电动车。
    广西新闻网记者 邓振福 文/图

  1月23日上午,在桂林市中山南路的桂林市医保所门口,4名搬运工将数辆停在人行道的电动车抬上一辆货车运走,车主来取车时还以为车子被盗,看到地上的粉笔字后,才知道车被桂林市象山区城管大队拖到停车场了。要领回车,除了要向城管部门缴罚款,还要向停车场交搬运费。城管的这一做法,被不少电动车主认为过于严厉。

  城管带着搬运工在街头拖车

  23日上午11时,在桂林市中山南路的桂林市医保所门口,4名男子用木棍抬着一辆电动车,放在了路边的一辆货车上。随后4名男子又去路边抬另一辆电动车,看到记者用相机拍摄,其中一名男子阻止拍照,并要求删除图片。这时,一名穿着城管制服的男子走过来说,这4个人是城管部门请来拖车的。

  这时,市民陈女士见自己的电动车被抬上货车,于是找到城管队员,希望能要回自己的车,对方让她去队里接受处罚。城管队员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上“象山执法大队拖车苗圃路2号”的字样,上车离开了。

  记者看到,一名年轻女子来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以为被偷了。在旁人的提醒下,她才看到地上的粉笔字。
    停车场出车出人随城管执法

  24日上午,记者来到象山区城管大队违章车辆处理办公室,看到陆续有人过来交罚款。男子余某的电动车于24日上午被拖走,工作人员要余某交了20元罚款,给了一张收据和一张车辆放行条,叫余某去环城南二路违章车辆停车场取车。记者跟随余某来到停车场,停车场老板莫某叫余某交了20元搬运费,才让他骑走电动车。

  莫某介绍,象山区城管大队暂扣的违章车都停在这里,由于城管人手不够,执法时雇请停车场的车子和搬运工跟随拖车。车主想取回车,要向城管大队缴20元罚款;车主到停车场取车时,要交20元的搬运费,再按每天5元收取保管费。

  城管与交警存在权力交叉

  城管有权拖车吗?1月24日,象山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张成书介绍,罚款是依据《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6条,“非机动车在城市广场、绿地、过道隧道等地停放,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罚款20元”。张成书说,城管找不到停车的人,又不能像交警一样贴罚单,只好叫停车场的搬运工先拖车,然后让车主过来接受处罚。

  对此,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建和说,城管拖车后必须通知到车主,仅在地上写粉笔字“告知”,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拖车,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于车主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拖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告知违反哪条法律,告知被罚者有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力。

  据悉,桂林和全国不少城市一样,对于违法停车,都是由两个部门分工管理:如果机动车违法停在人行道及道路两侧,该车的处罚权归城管部门;如果机动车违法停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该车的处罚权归交警部门。城管除了与交警存在权力交叉外,还与卫生、工商、规划、园林等部门存在交叉管理,这种“无所不管”使得城管近年与管理对象频频发生冲突。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以及带来的执法部门相互牵制等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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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9:19:58 | 只看该作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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