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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一少年无证驾驶酿车祸其家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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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6:3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名年仅17岁的少年周某胆大包天,还未取得驾驶证便开着二轮摩托车一路狂飙,没料到中途遇到事故撞伤了一对骑电动车的母子。近日,在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圆满落下帷幕,少年周某的父母当庭赔付原告母子1700元,余款45400元在2013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 2011年9月21日12时10分许,少年周某(本案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C39B15二轮摩托车从全州县全州镇半边街方向往全州县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22线233公里+500米路段转弯时,碰撞前方同向由原告宾某驾驶的已左转弯至对向车道电动车(搭载原告的儿子王某),造成一起少年周某和原告宾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全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少年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桂C39B15二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是郑某,周某是周某云、郑某俩人的儿子。
原告诉称受伤后在全州县人民医院治疗29天,用去医药费8656.10元。原告宾某的伤势经全州正兴司法鉴定所全州分所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04924.10元,由于周某还是学生,没有履行能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由周某的父母代周某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04924.10元。
在李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在经过一番认真思量后,终于决定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并自愿签下调解协议:被告周某、周某文、郑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自愿赔偿原告宾某、王某经济损失计币47100元(含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车损费、鉴定费)。该赔偿款由被告在2012年3月21日赔付原告1700元,余款45400元由被告在2013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负担543元,被告负担543元。
处在花季中的少年正是好动而懵懂的年龄,因此法官希望各位父母要加强对自己子女的关心和教育,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不要让自己的子女无证驾驶车辆以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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