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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人民法院“四心”教导青少年预防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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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9: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在“圆桌审判”基础上用足用活“四心”原则,即:细心找原因,耐心讲法律,热心劝和解,真心促成长。将教育、感化、预防和挽救的方针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突出化解矛盾、预防重新犯罪的工作重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害人小奇与被告人小海、小马、小蒋均出生于1995年。小海在初中二年级时被学校开除,他怀疑是同班同学小奇向学校老师告了状,才导致这样的结果,从此,小海对小奇怀恨在心,一直念念不忘要找个机会报复,并将此消息在朋友间广泛散布。2012年1月,小马、小蒋偶然与小奇在路上相遇,两人立即打电话告诉小海。三人汇合后在路口拦住小奇,对其进行殴打,打斗中,小马持卡刀刺向小奇腹部。后经法医鉴定,小奇损伤程度为重伤。

  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深入三人所在的村子走访,找乡(镇)、村委干部了解三人的家庭状况及三人的成长情况。在走访中得知,小马的祖母患有先天性精神病,在小马二岁多时,其母亲不堪忍受家庭贫困离家出走,从小失去母爱的小马由其父亲独自抚养长大,但小马成绩优异,小学五年级时曾获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小学生创新作文竞赛三等奖。初中时因无人管教,沉迷网络导致失学。小海的母亲长年在外务工,小海跟祖母生活,家庭贫困。小蒋的父亲因伤致残,从小被送往他人家里寄养。

  主办法官把妥善处理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多次找三被告人家人谈心,劝解、教育三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害人的父母沟通,尽最大努力消弭四个家庭之间的心结和怨恨,将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经劝解,小奇的父亲与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三家共同赔偿小奇50000元。小奇对三人表示谅解。

  全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马、小海和小蒋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小马、小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小马、小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小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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