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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广西全州预防站打针丧子反遭“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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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9:3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死者唐梓翔年仅六个月
调解协议书
  因为疾控中心的大力“推荐”,最终让医生给孩子同时注射了三种疫苗,致使婴儿身亡。夫妇和亲戚们去“讨说法”,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第二天当事双方便达成协议。谁料一个多月后,夫妇的家人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留,协议中载明的“不得秋后算账”成了一纸空文……
 疾控中心医死婴儿 
 据网帖《违背信誉,公开抓死者家属!》爆料,2012年2月14日,家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28号的唐柏荣、戴华丽夫妇倒了血霉。当日,夫妇俩抱着六个月大的儿子唐梓翔到全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冷链门诊科接种疫苗。在值班医生蒋夙君的极力“推荐”下,夫妇才让儿子接种了HIB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和,并口服了脊髓灰质炎减毒疫苗糖丸。
  当晚7时左右,家长自感孩子发低烧,测体温为37.1度;15日凌晨3时孩子出现吵闹,经抚慰渐渐安静;8时左右,小孩呼吸开始急促,面部青紫发暗,经简单抢救,不见好转;9时30分左右,送县医院抢救,未给药,确认孩子已经死亡。
   “讨说法”达成协议
  2月15日,唐柏荣、戴华丽与亲属到县疾控中心“讨说法”,要求追查工作人员责任并进行赔偿。因双方在尸体解剖和赔偿数额方面意见不一致,所以向有关部门提请调解。有关部门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请,2月16日,也就是孩子死亡后的第二天,在全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州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全州县司法局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的主持下,双方在县疾控中心五楼会议室展开调解。
  在场的有:当事人唐柏荣夫妇及家人,当事人疾控中心法人代表房天喜,疾控中心副主任,广西电视台新闻在线记者,调解人全州县司法局局长、全州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赵长风。
  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其中第三条颇值得关注:本协议达成前当事人唐柏荣一方损毁县疾控中心部分财物,县疾控中心本着体谅当事人痛失爱子的悲痛心情,不作赔偿要求,其他过激行为也不作秋后算账。
  至此,死者家属似乎维权成功了,悲痛欲绝的心情终于得到了些许安慰,儿子的死也得到了较为公正的处理和赔偿。
   突遭拘捕人亡家破 
 然而,这份《人民调解赔偿协议》没能给这个不幸的家庭带来好运,“秋后算账”的厄运还是从天而降。2012年4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突然将唐柏荣、戴华丽夫妇的嫂子跟哥哥拘留,称其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随后的4月17日,当地检察机关也下达了批捕文书,配合得相当“默契”。
  原本尽享天伦之乐的一家,一个才六个月大,就命丧“天使”之手;两个初为人父人母,才遭丧子之痛,转眼家人又成阶下之囚,令人唏嘘同情。
   公检拘捕应属滥刑
  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在事发后两天就达成和解的“案子”,一个根本就未曾造成多大损失的“案子”,一个在协议上白纸黑字地写着“不秋后算账”的“案子”,当地公检方有必要小题大做,把死者家属当鸡杀吗?
  难道死者夫妇的家人真的犯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据查,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具备“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才构成本罪。
  从唐柏荣、戴华丽夫妇为了儿子的死,到疾控中心“维权”,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中间仅仅两天不到的时间,对疾控中心的工作和人员影响有限。唐某夫妇到疾控中心,情绪可能有点过激,但毕竟情有可原,况且也只不过是损毁了几块玻璃,因此疾控中心根本谈不上“造成严重损失”。事情可能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由于调解及时,局面应该完全可控。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件事件的“负面影响”对当地医疗系统也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可以促使它们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免重蹈覆辙。可见,唐某夫妇的家人行为既谈不上“情节严重”,也谈不上“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网络曝光的案例,真正的“情节严重”,有把死者灵柩安置在医院的,有在医院“安营扎寨”达半个多月的,有无理辱骂打伤工作人员的,有把医院大门堵死烧纸戴孝的。真正的“严重损失”,有相关工作人员被迫长期请假的,有造成医院长期无法正常营业的,有打砸医院贵重检查仪器的,有由医患纠纷演变成带有政治色彩的恶性群体事件的。对比之下,唐某夫妇就显得“文明”多了。
  可见,唐某夫妇的家人根本就没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顶多是触犯了《治安处罚法》,对其治安拘留罚款教育也就可以了。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调解协议一旦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我们不敢说白纸黑字写的“不得秋后算账”就一定合乎常规,但既然有关部门和调解人将它明明白白写到了协议当中并盖章签字,它就应该具有政府公信力,就应该对公检部门的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检部门全然不顾“不得秋后算账”的君子协定,不惜“牺牲”政府公信力,依旧我行我素“刑罚”死者家属的话——不知道这样的“杀鸡儆猴”是在解决矛盾,还是在为以后的干群工作“埋地雷”,还能彰显多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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