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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客户装窗帘时被电击身亡 供电局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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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桂林生活网讯(记者景碧锋 通讯员雷娜 欧瑾琳)为客户装窗帘时,一不小心竟搭上了性命。在秀峰区西山小商品批发市场做窗帘生意的周某,在给客户安装定做的窗帘时,由于安装窗帘的不锈钢管碰上了高压电线,被电击身亡。
    去年3月的一天,周某来到客户秦某家帮其装窗帘。因为秦家的房屋位于四楼,而安装窗帘的不锈钢管长约5米,无法进入楼道。周某遂在秦某的协助下将不锈钢管从楼下递上四楼。
    就在周某接过秦某递上来的钢管横握着准备进入四楼的房间时,不慎与阳台旁的高压电线发生触碰,周某随即被电击身亡。周某身亡后,秦某向其妻子邓某某支付了5万元的丧葬费。然而,邓某某并不服气,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邓某某认为,秦某雇请周某安装窗帘并导致其身亡,应承担雇工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在修建时未考虑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而该房产系由李某售予秦某,因而李某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桂林供电局对涉案房屋在距离高压线不足一米处修建的行为,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来,2008年5月17日,该房产系由李某转予秦某。在签订协议时,当时房产仅为一层建筑,在受让涉案房产后,秦某和妻子对该房产进行了加层扩建,至事故发生当日,涉案房产共计4层。而位于该处房产旁的10KV电力线路架设于秦某对涉案房屋加层扩建之前。该架空电力线路一共有3根高压电线,均处于拉直紧绷状态。经测量,距离涉案房屋最近的高压电线与该房屋四层阳台女儿墙上檐事故点的水平距离为1.79米。根据相关规定,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10KV电压,导线距离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房屋四楼事故发生地点与高压线缆的水平距离处于安全范围,因此邓某某要求被告秦某及原房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事故的发生系周某的疏忽大意所致,应承担较大的过错。但高压输电行为属于高度危险行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桂林供电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近日法院做出了判决,综合考虑死者周某与桂林供电局对事故责任的承担比例以8:2为宜。根据相关规定,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赔偿邓某某及家人的各类费用共计117096.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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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2:33 | 只看该作者
http://bbs.guilinlife.com/thread-810800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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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2:39 | 只看该作者
供电局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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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2:47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为供电局应该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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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2:51 | 只看该作者
哎,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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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2:57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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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3:07 | 只看该作者
线路在房屋建成之前  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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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3:10 | 只看该作者
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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