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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峰小筑维权进行时之二:小区业主业主联名起诉老业委庭审独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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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12:22: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11日下午3点钟,奇峰小筑业主联名起诉旧业主委员会,要求公布小区6年来维修基金(20%的物业费)及公共营收明细账、公布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授权记录、公布选举老业委的“业主大会”原始记录等的诉讼,在七星法院7号庭开庭,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当庭座无虚席,到场旁听声援的业主达百人,多人没有座位,还有迟到的业主数十人等候在法院门口,而被告方无一人到场,只有辩护律师一人在场。

原告方奇峰小筑业主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依法提供以下记录,在小区公示,并允许业主查阅、复制原始记录:

1、《奇峰小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投票记录

2、《奇峰小筑业主公约》原始投票记录

3、业主大会决定奇峰小筑业主委员会任期变更为5年的记录

4、第四届业主代表推选及产生过程记录

5、业主委托第四届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授权记录

6、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会议通知、签到记录、会议记录、选票、会议决定等)

7、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选票及记录

8、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记录

9、2008年8月-2014年元月,郭建国担任主任期间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入情况

10、2008年8月-2014年元月,郭建国担任主任期间物业合同中规定划拨给小区的物业费及公共营收的收支具体明细及原始单据凭证。将收支账目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业主查阅并复制。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方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一、以郭建国为主任的奇峰小筑业委会,自2008年8月任职以来,长期不向业主公布作为维修基金补充的公共营收及部分物业费的详细收支明细情况,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致使业主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   

二、在2013年4月的业委会选举中,成立了以第三届业委会为主的选举筹备组,第三届业委会主任郭建国担任选举筹备组组长,并当选为第四届业委会主任。期间广大业主联名抗议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业主代表及业委会的产生过程及业委会任期的变更等存在质疑,要求业委会依法公布业主代表及业委会推选的相关投票记录等。

作为奇峰小筑小区的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业主共同管理事务,现基于《物权法》第7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要求以郭建国为主任的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投票记录,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选聘记录、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希望通过法律方式,了解小区的基本情况,维护自身权益,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方旧业主委员会的律师提出的反诉论点是:

原告业主提出要求公布有关小区资料的诉求没有法律根据,应予驳回。此论点充分证明了旧业主委员会自始至终就没有向小区广大业主公开信息的意愿,同时也表明了旧业主委员会没有物业法的最起码基本观念。被告旧业主委员会的律师同时向法庭出示了少得可怜的几张所谓公示的现场照片,照片所示均没有围观的业主,也无法证明是小区所在场景,照片所示内容与证据所指向文不对图,破绽百出。最可笑的还有两张资料是由旧日期复盖了新日期,造假明显。



下面转载相关法律与法规文本与明显伪证照片,以供网民鉴别: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2013年施行的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颁布建房[2009]274号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请看时光倒流穿越时空的奇观之一:2013年3月31日的所谓筹备小组公告竟盖在2013年4月14日的所谓业委会公告上面。


请看时光倒流穿越时空的奇观之二:2010年11月05日的所摄照片竟是半年以后所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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