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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检察院法医文证审查机制 保证量刑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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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23:2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正义网广西4月16日点(记者梁洪 通讯员林月 刘华民)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鉴定机构对被害人伤情的意见,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为保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法医文证“必查”、“必审”、“必反馈”、“必究”的“四必”机制。
法医文证“四必”审查机制,就是对业务科室受理的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必查”;对原始病历资料及鉴定书的合法性、客观性、规范性“必审”;原鉴定经纠正以后在案件办理中是否被公安机关或法院采纳,业务科室“必反馈”,便于进行技术指导交流;对承办人因未经文证审查直接对鉴定意见审查,造成的错案责任“必究”。
2012年底,该院办理了被告人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将刘某面部、胸部等多处刺伤一案,原鉴定认定刘某属轻伤。该院法医经过对原始病历资料认真审查产生了疑惑:被鉴定人左桡神经断裂有可能造成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胸段脊髓损伤有可能造成损伤平面以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不可能属轻伤。为了确保鉴定意见的公平公正,该院技术科又将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资料送至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重新鉴定。专家认为,被鉴定人胸段脊髓损伤后致双下肢完全瘫痪,受伤害35天后仍遗留右下肢较左下肢肢体活动功能严重障碍,伤情属于重伤。
法院根据新的伤情鉴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加重,使被告人罚当其罪,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法医告诉记者:“这是我院探索法医文证审查新机制以来,通过文证审查纠错的一起典型案件。如果没有这份新鉴定意见,将无法真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也得不到罚当其罪的惩处!”
2010年以来,全州县检察院共办理文证审查311件,提出纠正意见9件。“对确定案件性质、量刑幅度起关键作用的伤情鉴定材料送技术科进行文证审,使该类证据证明能力得到补强,为案件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该院公诉科科长倪秀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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