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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女子在柳州捅伤全州籍情人的妻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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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9:4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蒋某某的上诉,维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以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450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覃某某是广西宜州市人,到柳州做生意而认识蒋某某的丈夫唐某某。唐某某是广西全州县人,与妻子蒋某某一同在柳州做生意。覃某某2008年5月认识唐某某,二人交往密切,有了不正当关系,后来因事发生争吵,唐、覃二人关系开始冷淡。2009年7月14日,覃某某约唐某某见面,被唐某某拒绝,覃某某开电动车到唐某某租住的住所,遇唐某某的妻子蒋某某,二人发生争吵。蒋某某将覃某某推倒在电动车上,覃某某则从电动车的座包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蒋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而后逃离现场。

        覃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被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抓获,其供述了捅伤蒋某某的事实。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的腹部损伤为重伤。一审法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调解,覃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赔偿了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覃某某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覃某某赔偿的数额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额,此民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覃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45000元。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对被告人覃金凤量刑畸轻,赔偿金额过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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