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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盾征信依法启动再审申请:解读京高法〔199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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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21:4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术作品版权侵权一案,经公司法务部研究确定,启动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192文件,对美术作品的版权认定,和独创性明确规定,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企业征信11315美术作品,是我们公司独立创作的,最早使用的,拥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所有证据包括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定,都证明是律盾征信公司最早,最后却用和中国征信11315作品相似,来判定律盾征信公司侵权败诉,是认定错误的,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征信11315,企业征信11315,11315企业征信分别颁发了版权证书,这充分证明是三个不同的作品,每个作品各自有自己独立的版权归属,一审和二审法院把三个不同的作品,认定为相似作品,是认定错误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术作品的认定是:即使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就依法享有作品的独立版权。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

  发布日期:1996-12-9

  执行日期:1996-12-9

  一般规定

  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

  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从这一条我们就看出,所谓的美术作品,即使相同,只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各自的版权,王老师您难道不懂吗?你拿一个美术作品虚假宣传,诱骗加盟费,您自己心里没有惭愧吗?她不是商标,国家没有规定您可以用美术作品来做加盟;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

  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一条看出:中国征信11315,是代表唯一性,国家明文规定,美术作品表现是唯一的形式时,不受法律著作权法保护.请问王端军老师您看懂了吗?我们就是根据这一条规定,决定申请再审的?您懂吗?

  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所有人,美术作品不代表公司主题合法和非法。一家依靠虚假宣传来骗取加盟费的企业是不可能长久的,2013年6月才变更的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说自己从2004年就依法取得合法的征信资格,从2009年就创作了中国征信标志,您这不是告诉全世界您本身在超范围经营吗?到现在您自己都没有人民人行备案,还在虚假宣传,难道王端军老师您自己不脸红吗?请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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