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人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42|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遇挫:三个城市方案不再批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9-16 21:2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备受业界期待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自2009年启动以来,受国家土地政策和体制制约,进展一直较为缓慢。9月11日,记者又从可靠消息处获悉,国务院最初确定的5个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城市,除了已经获批的桂林和秦皇岛外,其他3个城市成都、张家界、舟山的改革方案将不再批准。这一持续近5年的改革或很难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位参与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国家相关部委人士指出,已经启动的改革试点将在现有土地政策范围内进行,农业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宅基地以股权或租赁等形式参与旅游项目建设,因与现有政策和体制相悖,在取得中央相关政策支持前,将不再纳入改革范围。
  改革遇阻的背后,一方面是因为改革触及现有体制,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的旅游产业用地存在圈地行为,政府担心一旦放行,局面或将更加恶化。
  尽管5个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城市暗中生变,但国家对于旅游业用地方面的研究、规划或将继续。《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指出,要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
  据记者从接近国土资源部人士处了解,为了解决旅游业用地问题,今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及相关旅游业专家已对旅游业用地政策进行了初步研讨,但能否破题需要更高层面的支持。
  5个试点城市
  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在这一政策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及相关省市国土部门开始推动旅游产业用地改革。云南、四川和海南等省市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首批全国旅游产业用地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这一试点未有实质性进展便草草收兵,原因是相关配套政策缺失,导致部分地方在实施旅游产业用地中出现违规圈地、以租代征等违规行为。这一变化引起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关注,随后,相关试点省市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被叫停。
  因业界呼声不断,旅游产业用地改革再次被提出。2012年3月,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旅游局牵头,又选定了成都、桂林、张家界、舟山和秦皇岛5个城市作为新的改革试点单位。
  2013年6月21日,经国土资源部5次考察调研,《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正式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成为首个获得通过的试点城市;当年12月,《秦皇岛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方案》获批。
  截至目前,桂林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为建立符合桂林旅游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础。秦皇岛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还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秦皇岛市国土局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虽然方案获批,但目前相关实施细则还在进一步研究中,未形成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文本。
  尽管小有崭获,但据上述参与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国家相关部委人士透露,除已经批准的桂林和秦皇岛外,成都、舟山和张家界3个城市的改革试点方案将不再批准。“原因是旅游产业用地改革不涉及其他部委,国土资源部不愿独自承担相关风险。”
  目前,在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方面走得最快的是桂林市。方案获批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和桂林市政府即开始推动相关工作,并开始编写相关实施政策,从不同方面破解旅游产业用地难题。
  2013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成立了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的林念修担任组长,副组长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李云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肖建刚和时任桂林市市长的黄俊华。小组职责为研究确定和协调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关政策。
  2013年11月8日,由桂林市政府牵头,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正式挂牌,主要推动改革试点具体工作。2014年1月23日,《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正式出台。试点政策包括旅游产业用地规划、旅游产业用地分类管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参与旅游开发分享收益、落实优先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供地、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保障等5个部分。
2#
发表于 2014-9-16 21:21:48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一看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全州网

GMT+8, 2024-12-27 18:55 , Processed in 0.042098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