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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仍然逍遥法外——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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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7:45: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2月23日晚上9点40左右,我母亲唐淑艳因事出去,谁知道此去竟是一去无回。
    9点58分左右我母亲被沈秋阳驾车撞飞,沈秋阳连车速都没减一分甚至加速驾车逃逸。可怜我的母亲躺在雨中直至在10点10分左右被第二辆车再次碾压,第二 辆车的司机王艮坤也没有停车查看直接驾车逃逸,幸亏老天有眼遇上一位好心人,在王艮坤逃逸50米左右时被好心人叫停,我母亲就此悲惨离世......
   在县交警大队的全力侦破下逃逸的沈秋阳终于落网,然而不可思议的是沈秋阳在审问过后就采取了取保侯审,每天逍遥自在的在大街上大摇大摆。我心中悲愤交加去找交警队讨要说法,交警办案人员轻描淡写的答道“沈秋阳有‘强迫症’,现在对他也算采取了强制措施。”沈秋阳根本就没有经过司法鉴定,就凭一句话就能在外逍遥法外——天理何在?
   唉!真想不通,如果每天住在家里,天天大摇大摆的四处溜达也能算是强制措施的话监狱不知还有何用处。
   沈秋阳现年20岁,他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又逃逸,并和其父共同销毁证据,其一切行为哪一点不正常?(发生事故时,其父也在车上)再说就算他不正常是个精神病,为何其父还要买辆车给他开?其父在明知他是精神病时还让他开车,那么出了如此事故难道就不用追究他们的责任了?沈秋阳是不是有“强迫症”也没有经过司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起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沈秋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在碰撞行人后没有保护现场和抢救人员,而是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王艮坤驾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我对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我母亲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为何肇事逃逸者没有被羁押。“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
  第二:这起事故本应该算两起事故他们为何合并成一起事故处理。
  第三:逃逸车辆车上还有其他人“事故认定书”上却只字不提。
第四:沈秋阳所驾机动车本有牌照,事发之前他把机动车牌照刻意摘下,“事故认定书”也依然只字不提。  
本来是一起严重的驾车逃逸事故两人现在分摊了,这样他们的责任就轻多了。为此,我特意上网查找了两起和我母亲这起事故类似的事故案例,他们办案人员处理与我县交警大队处理截然不同。
现从网上下载的案例家参考。
案例一、案情摘要
    2011年1月6日19时40分左右,杨某某(男,40岁,河口区孤岛镇人}酒后驾驶本田思域轿车沿河口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南门时,与步行过公 路的张某某(女,47岁)相撞。杨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发现张某某被撞倒在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杨某某在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的情况下驾车逃 逸。稍后,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男,36岁,利津县汀罗镇龙王庙村人)驾驶出租车经过肇事地点,因疏于观察从被害人张某某身上碾压,致使张某某死亡。经法医 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杨某某撞击后并未立即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系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杨某 某负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杨
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在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案情摘要
     于某某一位朋友结婚,他接人去酒店吃饭,当晚大约18时许,他接上两人后就沿天津路南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超车时将人撞了。之后于某某赶紧下车查看情况, 之后报警,随后把车开到路边等民警前来处理。约几分钟后,另一名司机孙某某驾驶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经过肇事处再次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逃逸。之后孙某某 在法庭上辩称,当时他没想到是个人,所以没停车就开走了。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 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孙某某于事后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孙某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 调解,孙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两车司机同时获刑,律师表示类似事故一般不区分二人责任比例。
   可我母亲的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
   为什么同是相似的事故,这起事故的事故分析如此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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