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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聚会玩多p搞出孩子,为小孩归属连打3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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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2:2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男人,1969年生,今年44岁,女人,45岁。两人是老同学。2012年10月,女方生下一个女儿,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孩子的出生,也是噩梦的开始。被现实放大的纠纷,体现在多次派出所的出警记录里。男人和他的老婆一起打过女人好几次,女人打过男人,以及男人的老婆两巴掌。有一回,在派出所里,双方也动了手。

  去年年底,两人打了第一场官司,女人是原告,告男人不承担抚养责任,而男人根本就不承认这个女儿是自己的。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中间还经历了一次亲子鉴定。最后尘埃落定,男人是生父,法院判定他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

  原来孩子真是他的,当时两人久别重逢,让两人之后的生活发生了变化。女人早已离婚,男人上门帮忙装窗帘,一来二往,两个人到中年生活已经许久没有波澜的老同学突生激情。那天晚上男人喷上艾奜趆苛后,两人好不痛快地缠绵了2个多小时,给女方带来了许久的快感。

  最近这次官司是今年8月起诉到拱墅区法院的,男人是原告。不知道怎么回事,男人的态度似乎与之前有了反常的转变,之前是连孩子都不愿意认,现在是告女人不给探视。

  法庭上,两人之前的纠纷和打闹再次被提起,女人说,你哪是要看女儿啊,你们夫妻俩是借着看女儿的名义殴打我。一次又一次,现在我女儿(35个月)只要看到长得像你的男人都害怕。

  男人说,自从做了亲子鉴定之后,就再也没见过女儿,我知道她们娘俩住在大关,我只能远远地看一看。

  女人说,总之,我和女儿都害怕,希望法庭判令原告夫妇不准接近我跟女儿500米以内。在法律上,女人的这个请求叫“中止探望权利”。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现在双方确实多次发生冲突,但是不足以认定男方对女儿的探视会对女儿身心造成不利影响。女方未经法定程序,自行中止男方探望女儿的权利,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前几天法院判决,支持男方要求探望女儿的要求。也强调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出发。现在孩子还小,对生活环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赖程度较高,频繁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正常的生活状态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最后确定男方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比较合适,确定为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上午9时,男人来接女儿,晚上7点前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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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09:34:17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是不是真像同事说的这样,求助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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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4:05:18 | 只看该作者

任何业绩的质变都来自于量变的积累。
16#
发表于 2016-4-14 11:15:17 | 只看该作者
让我心碎,你做的比谁都到位。
15#
发表于 2016-4-12 23:32:47 | 只看该作者
有一天,你会感谢他的离去,是他的离去给你腾出了幸福的空间。
14#
发表于 2015-9-7 13:23:31 | 只看该作者
都说时光似流水,可是滴水石穿的毅力却苍老了容颜,偷换了模样。
13#
发表于 2015-7-22 16:04:41 | 只看该作者
那样的我还是幸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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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3:14:54 | 只看该作者
活着一定要有爱,有快乐,有梦想。
11#
发表于 2014-9-16 17:49:12 | 只看该作者
离开和结束或者继续,是人生不断上演的戏,身边的人来了又走了,有些事情注定要离开,有些事情注定留不住,有些人注定不属于自己,当我们习惯了这一切的悲欢离合或许就不会再悲伤。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总有个性上的缺陷或认识上的不足,所以自我反省必不可少。
10#
发表于 2014-8-7 11:59:12 | 只看该作者
当我们无法在自己的心中找到宁静时,在别处寻找它是徒劳的。
9#
发表于 2014-7-18 21:34:35 | 只看该作者
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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