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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就要出了,桂林人还敢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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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8-25 22:2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应该这1,2年就会出,那样的话超出部分每年多缴1-10个百分点。
就是你如果第3套房的,要扣房价的10个点,
不知道是不是啊
2#
发表于 2014-8-25 22:21:56 | 只看该作者
农村住房也要算面积
3#
发表于 2014-8-25 22:22:05 | 只看该作者
那我没房的怎么办?政府补钱给我吗?
4#
发表于 2014-8-25 22:23:01 | 只看该作者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5#
发表于 2014-8-25 22:23:07 | 只看该作者
农民房也算 征税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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