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人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30|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恭城一男子河边炸鱼 误将摸鱼人当鱼炸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6-30 22:3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讯员陈海艳、周江涛)恭城一男子在河边炸鱼时,把正在河里摸鱼的黄某当鱼炸死。日前,恭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恭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渊某、丰某三人骑电动车到平安乡新洲村旁的河边炸鱼,当行驶至“大地头”河段时,陈某隐隐约约看见河中一条大鱼从身边一闪而过(事后查证从陈某身边闪过的大鱼正是被害人黄某),时机稍纵即逝,陈某担心错过逮大鱼的机会,点燃手中的雷管,并将其扔入河中,10秒后雷管爆炸,雷管爆炸后,陈某、丰某两人先后下河捞取战利品。
    可惜鱼没捞到,丰某反倒是在河底发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躺在那里,丰某被吓得魂不附体立即逃回岸上,并将看见有人躺在河底的情况告诉陈某、渊某,两人不信,并先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后黄某被一同前来摸鱼的同伴抱上岸,但黄某已经死亡。于是几人打电话报警,很快陈某、渊某、丰某几人落网。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鉴于过失犯不法构成共同犯罪,故只需对本案的实行犯陈某依照刑律进行处罚即可,遂做出以上决定。
2#
发表于 2014-6-30 22:36:58 | 只看该作者
“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
不得不服
3#
发表于 2014-6-30 22:37:01 | 只看该作者
弱弱地问一句恭城县人民检察院:私制、收藏炸药犯罪不?还是不属于公诉案件?
4#
发表于 2014-6-30 22:37:03 | 只看该作者
黄某穿了潜水服吗?能在河里游来游去没被岸上人发现?
5#
发表于 2014-6-30 22:37:06 | 只看该作者
这条鱼大哦。
6#
发表于 2014-6-30 22:37:09 | 只看该作者
如如报道所述真是一件极为荒唐的耦合,但事情真相未必如此,炸鱼、电鱼、毒鱼本身属于违反渔业法的行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全州网

GMT+8, 2025-2-25 21:27 , Processed in 0.046715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