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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志——第十二卷第三章 全州县房地产管理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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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9:40: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节 房产管理

  公 产
县城房产有公产、私产。在公产中有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产和全民集体单位自管公产。直管公产来源于接管或代管国民党政府的房产以及祠堂、庙宇、会馆、教堂等房产。还有依法没收官僚、 地主的房产, 共计27299平方米。 除拨给机关单位使用4000平方米外,尚有23299平方米需要管理。 在管好原有房产的基础上,坚持以房养房,积累资金,多建新房的方针。 到1989年底,共建新房44609平方米,加上原有房产共有公房288栋,71908平方米。解放后直管房产长期由财政局专管。1984年,析出地财股,成立县房地产管理所,隶属于城建委领导,具体管理全县城镇公房地产的出租、维修、改建、新建和拆迁。根据中央指示,1984年清查出代管房8户, 面积867.66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代管、接管、购买私人房产22户3031.38平方米,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全部退还原主。到1989年底,县城有全民、集体自管公产3940栋, 建筑面积116.1196万平方米。另有军产1栋,面积1600平方米。县城共有直管、自管、军产共4228栋,建筑面积123.47万平方米,占县城总建筑面积86.13%。
房 租
解放后,50年代至60年代,公房租金实行低标准收费。其租金根据房屋质量、宽窄,由居民代表评定租金额, 租金以糙米计算,每50公斤折价8.5元,年底一次交清。1971年公房地产全部丈量,从1972年1月1日起,公房住房和非住房均据使用面积收取租金。住房和非住房租金分为4个等级, 每平方米月租分别为:0.12元,0.10元、0.08元、0.06元。公地租金分3个等级,每平方米月租金分别为:0.02元、0.015元、0.01元。菜地0.008元,空地0.003元。1986年和1987年,县物价局曾两次调整房租租金。1989年,县物价局再次调整房租价格,住宅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月租0.1元至0.3元,提高到0.26元至0.6元,分2类12级;非住宅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月租0.2元至1.45元,提高到0.9元至2元,分4类16级。(详见表12~9和表12~10)

1990年县城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表
表12~9


1990年县城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表
表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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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9:40:30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土地管理

解放前,县内无土地管理机构。解放后土地管理长期由民政局负责,主管城镇土地征用调拨。农村土地由当地政府管理。1985年由农业局管理。1986年6月25日,成立土地管理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工作。
地籍管理
历代政府登记土地,作为征收田赋的根据。解放后,1952年冬土地改革结束,农村进行查田定产,分丘丈量登记,分户造册,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对9.64万户农民,颁发土地所有证。1953年冬,进行山林划界,县人民政府给农户颁发山林所有证,由小乡和居民区具体管理。通过查田定产和山林划界,核实全县共有耕地733105亩,其中水田576553亩, 人均占耕地2.25亩,有林面积42.09万亩。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山林属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单位,对所属土地、山林逐丘、逐片造册登记管理,私人的土地所有证和山林证作废。城镇依法没收和接管的宅基地和无人管理的空地,由房产管理部门造册登记,统一管理, 租给单位和个人建房使用,收取地租。县城出租土地面积38605平方米,占城区基地十分之一,1975年起,每年全县收取地租5.5万元(含圩镇国有土地在内)。
地权管理
地权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郊区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国家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集体所有制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制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全县从1988年2月开始,对全县20个乡镇107个村公所,1523个自然村,开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工作, 核实发证。到1990年底,共申报土地12300宗,经验收合格,可以发证9640宗,已经发证643宗。
用地管理
土地使用管理始于50年代中期,1958年1月6日,《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由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或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始得动用”。1959年9月3日,广西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征用人民公社的土地,属于荒山、荒岭、荒地,对社员生产、生活无影响的,不给予补偿费。征用公社、大队已耕种土地,对群众生产、生活有影响的,给予补偿。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可按近二三年的产量总值计算”。1974年至1985年底统计,全县共有土地征用单位86个,征用土地944.28亩(含未经批准的土地405.96亩) ,其中荒592.26亩,荒地106.07亩,水田38.73亩,旱地153.22亩,园地19.2亩,池塘34.2亩。1982年至1990年底,共清查出农村违法占地建私房8605起,已处理8032起,收回土地31.45亩,依法判处徒刑2起2人,行政拘留6起6人,拆屋还田144起,经济处罚7643起,免予处罚237起。1988年12月开始,进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到1990年底,全县共申报土地用地33655宗,经验收合格可以发证21960宗,已发证12325宗。与此同时,对水晶岗电站、石百公路、天湖电站等,均完成了土地征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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