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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这就是电单车走机动车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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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8-22 21:06: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经过西环路铁路立交,发现在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的中间立着一块交通指示牌“交警提示:请电单车、摩托车进机动车道内行驶”,一时恍然大悟,怪不得全州街头众多的电单车理直气壮地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原来是有法律依据的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按交通信号通行”,而全州的交通信号是“请电单车进入机动车道内通行”,也许这就是电单车进机动车道的法律依据。
西环路铁路立交桥施工期间,由于由北往南的自行车道封闭施工,相关部门在原机动车道内划出了一条通道供电单车通行,并设有隔离设施,此时,隔离出来的供电单车通行的部分其性质已不是机动车道,而是供电单车通行的临时专用道,(这就如同在自行车道上划出一部分供摩托车通行一样,划出的部分就已不是自行车道,而是摩托车专用道),那块交通指示牌的内容似乎应该写成“交警提示:请电单车、摩托车进临时专用道行驶”为妥。电单车进入的是临时专用道,而不是机动车道。




这一处是施工的特殊情况啊,不能普遍化的啊。。。
2#
发表于 2012-8-22 21:06: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说法是对的,这些官们随便惯了!
3#
发表于 2012-8-22 21:06:53 | 只看该作者
LZ所言极是!坏毛病一旦养成,再改就难了。
4#
发表于 2012-8-22 21:07: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一处是施工的特殊情况啊,不具有普遍性,不要误导大家!
5#
发表于 2012-8-22 21:07:27 | 只看该作者
善意的提醒。有关部门应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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