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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住宅小区楼道照明、电梯等配套设施用电价格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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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6-29 21:0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2011年8月份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函【2011】397号)文,关于居民住宅小区楼道照明、电梯等配套设施用电价格的解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我区现行的销售电价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容量和电压等级进行分类,不同的用电类别执行不同的电价。目前,我区居民住宅小区楼道照明,电梯等配套设施用电量并入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因此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据了解,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制定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施办法,逐步将现行以用电用途为主进行分类改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进行分类,建立结构清晰、电价合理、繁简适当的分类结构体系。
因此,在国家出台新政策之前,我区住宅小区楼道照明、用水二次加压、路灯、电梯等用电价格仍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2#
发表于 2012-6-29 21:10:19 | 只看该作者
发改委是你爹
3#
发表于 2012-6-29 21:10:28 | 只看该作者
莫改革还好,一改革就是涨价,坑爹的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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