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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山林行政一案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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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9:4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蒋永某、蒋某胜简称第三人)为位于其村内一处土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生争执,被告受理后,作出石政处字(2011)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争执土地上原有四间地主的房屋,解放初,土改时由原告家分得两间,案外人蒋某祥、蒋某义兄弟共同分得两间,后蒋某祥、蒋某义分别外出工作,户口迁出,其分得的两间房屋借给原告家使用,因与他村械斗为其房屋安全,1987年原告家与蒋某祥、蒋某义协议,由原告家拆除其所居住的四间房屋,房屋天面全部材料归原告家所有,基地全归蒋某祥、蒋某义使用,同年10月蒋某祥、蒋某义将基地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开始对该基地进行了一定管理使用。根据如上事实,被告决定:争执土地归第三人使用,该土地内林木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了被告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被告行政处理决定。
2012年5月31日15:30,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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