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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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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6:2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阅报,看到一则报道,略有所感,速书如下:
“同命不同价”、“同命同价”赔偿问题,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前后,广为法律界、司法实务界乃至全社会所关注和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被人称为“同命同价”的原则的入法,为全国人民所称道。诚然,这确实是我国制定法律的重大进步,因为这体现了我国法制的重大进步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消除身份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理念和原则。
然我们不凡换个角度来思考,亦会发现诸多的问题,无不说明我国在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做到“同命同价”,诸如:其一,该“同命同价”赔偿案例作为经典案例在媒体上报道,虽然体现了我国法制的重大进步,但是这个案例作为经典案例来报道,这又无不说明我国现实中却“同命不同价”,在司法实务实践中并没有普遍“同命同价”赔偿,没有做到“同命同价”。这就如我国强调男女平等、汉族和少数民族一样在从政、社会生活等方面平等对待,然在诸多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却要重点突出某某是女、某某是某民族一样,此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嘛!当然这也是像社会显示我国是注重妇女和少数民族的,这不,你看不是有这么多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嘛?其二,立法和法制的不健全和冲突。在同一起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等案件中,在司法实务中,作出判决的依据各个法院等司法机关又有所不同,有的是依据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啊规定》,有的是依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法律依据不同,比如导致实务判决或处理或赔偿结果不同,从而导致“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其三,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相对保守,甚至可以说不够完善。既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关是在实务中的平等,也要在立法上做到平等即立法平等,在该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即说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可以有这个自由裁量权,可以判决相同数额也可以判决不同的数额,可以不坚持“同命同价”的原则进行判决,可见此在立法之时就存在争议,未能一步到位,也就是说在中国此种国情下,地域差距大和贫富差距大的国情下,还不可能真正做到“同命同价”。其实想想,事实却是是这样,非常的无奈,我们身边的例子还少吗?
踩过的脚印
qzjy
风中的蝴蝶
2#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6:20:29 | 只看该作者
以上仅为个人浅见,如有不同看法和见解,大家共同讨论
3#
发表于 2012-3-23 16:20:39 | 只看该作者
同命同价是不可能的。
4#
发表于 2012-3-23 16:20:55 | 只看该作者
同价同命 也是不可能的。地域之,人情之,金钱之,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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