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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两青年砍伤嫖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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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5:4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正义网广西12月8日电(通讯员 覃福生)经广西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为讨嫖资未果砍伤嫖客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同案犯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男青年廖某是荔浦县新坪镇人,现年21岁;男青年莫某是荔浦县大塘镇人,现年27岁。2011年6月1日凌晨,一男子彭某到荔浦县荔城镇桂平路一发廊内嫖娼,因无钱支付嫖资,发廊老板覃某(另案处理)便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莫某。不久,被告人莫某坐摩托车到该发廊,随后与覃某带嫖客彭某到荔浦县荔城镇桂平路“心语网吧”借钱付嫖资,并通知被告人廖某到“心语网吧”。被告人廖某接到电话后,即携带砍刀赶到“心语网吧”旁边的路口,与被告人莫某及覃某汇合。因嫖客彭某借钱未果,无法支付嫖资,被告人莫某及覃某在“心语网吧”旁边的路口对嫖客彭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廖某持刀对嫖客彭某砍了几刀。随后,三人逃离现场。

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彭某的人身伤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5日将莫某抓获归案,于2011年10月12日将廖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莫某于2011年9月4日赔偿了被害人彭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廖某于2011年11月8日赔偿了被害人彭某医药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等到了彭某的谅解,彭某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廖某、莫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莫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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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5:41:4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什么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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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5:42:04 | 只看该作者
服了。。。。没钱也敢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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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5:42:24 | 只看该作者
难道还真的有··赊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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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5:42:42 | 只看该作者
吃霸王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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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5:43:03 | 只看该作者
砍人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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