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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石塘镇哥哥偷走弟媳9棵果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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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5:2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西全州县石塘镇的老农蒋祥有因家庭纠纷与弟媳产生矛盾,遂将弟媳自留地上种的9棵白果树盗走,弟媳得知后即报案,后蒋祥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1年11月2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祥有盗窃一案作出了终审宣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祥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蒋祥有退还上述被盗的9棵白果树给失主。

现年59岁的蒋祥有是广西全州县石塘镇乐中村委林家村的农民。2001年蒋祥有与其弟蒋祥贵约定分家,所分土地上的树归各自所有,其弟蒋祥贵去世后,蒋祥有因家庭纠纷与弟媳蒋月华产生矛盾。2011年1月2日,蒋祥有雇佣他人开车将弟媳在本村“田园化”(地名)自留地上所种的9棵白果树盗走,并用车运至下乐村委罗家湾村村民罗良生家的责任田里栽种。1月5日,其弟媳发现自家地里的9棵白果树被人盗挖后,即到派出所报案。2011年3月29日蒋祥有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委托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9棵白果树进行鉴定,经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在对9棵白果树进行实际测量后作出鉴定结论:9棵白果树价值7600元。


该案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祥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蒋祥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由蒋祥有退还被盗的9棵白果树给失主。


一审宣判后,蒋祥有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蒋祥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蒋祥有在二审期间,真诚表示认罪,愿意退树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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