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人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61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全州县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0-16 15:4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及自治区扩大对外开放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办法
对在全州境内投资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上级有关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税费及土地优费办法(不含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缴纳税收,下同)
1、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给予用地优惠。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含电子、通讯、软件等)、生物医药、新材料、国家级新产品及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能带入3家以上(含3家)产品相配套企业的“龙头”企业,归国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等独资项目,按实际需要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依法收取后,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奖励给企业,但项目生产工艺流程所需建筑的占地面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应达到提供土地面积的50%以上。
2、新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营业年度起,依照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直接进县内金库部分,下同)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按50%奖励。
3、凡新办企业第一年缴税在5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税收县内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其增长部分(县内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从“三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时,所得税依率计征,县内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投资者。企业用所得利润在全州再投资部分,可继续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凡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在办证过程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列办法给予优惠:属县内收取的部分免收,属上级收取的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
6、对水电、冶炼新建项目不予优惠和奖励。
(二)保护措施
7、对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保护牌、绿卡和收费卡。对所有企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经县委、政府备案同意后,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8、对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实行“一卡通”制度,由县委、县政府颁发,公安部门凭“一卡通”免费办理暂住证,客商子女上学、入托等凭“一卡通”在全县所有学校享受本地学生的同等待遇。对投资额大或对我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客商,可授予“全州县荣誉市民”的称号,可特邀出席我县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和参加重大庆典活动。
(三)配套服务
9、凡来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可由县招商局为其提供“一条龙”服务,免费代办有关证、照。允许新办企业一边建设(生产、经营)一边办理证照(国家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待其上报的各项文件、材料合法、齐全后,县有关部门应随即发放证照,办理证照或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10、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招商局每个季度末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走访,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写出专题汇报材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投资者的各种投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答复。
(四)引进优秀人才激励办法
11、对在职正高以上职称专业人才(含中学特级教师)给予政府津贴;对已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被聘任上岗,成绩显著,取得科技成果,并年度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政府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12、提供优厚的生活条件,吸引和储备急需人才。接收急需的紧缺专业研究生(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取得硕士学位,下同)到企业、学校、医院、科研所、农林场等一线工作的(须工作二年以上),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毕业生生活安家补助费每人2万元。党政机关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经考录接收所需专业的研究生(须工作二年以上),由县财政发给一次性生活安家补助费2万元。
13、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到我县工作来去自由。可以正式调动,也可长期借用、短期支援、客席聘用,其经济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定,组织人事部门应予认可。
14、积极鼓励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到我县工作,对急需人才由县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提出用人意见,报县委、政府审定,可予以优先录用。
(五)其他
15、凡在我县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创汇项目、大型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厂一策”的特别优惠。
二、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有权机构验资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6、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晋级、晋职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17、引进资金(含县外资金和县内民间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资金,下同)投资1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新办企业成功的(利用现有企业闲置资本启动生产形成税收的算新办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入总额8‰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二)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经有权机构验资和县切块领导小组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对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成功的给予如下奖励:
18、引进资金的范围:指引进市以上(含市一级)用于发展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有偿、无偿资金(不含中央、自治区、市指令性贷款、拨款),不论是以个人名义引进还是以单位名义引进都按统一标准进行奖励。
19、引进属于无偿资金的,奖励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进属于有偿资金(含无息、贴息、低息贷款和各类需要归还的财政性开发资金),属于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引进总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得奖金用于弥补单位的办公经费及福利。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奖励办法
经县切块领导小组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如下激励机制:
20、改革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制度,允许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合理化的高收入。县政府每年对实绩突出的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企业其他管理者的奖励由企业自己决定,经费由企业自己负责,并报县政府审定。
21、对地方财政做出贡献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凡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实现税收足额缴库的前提下,以上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实际入库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由县政府按净增额(县内留成部分)的5%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以上各种奖励资金除特别注明的外,均由县财政支付,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全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全州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

为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确定目标任务
1、成立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分别由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县四家班子分管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招商局、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乡镇企业局等单位领导组成。负责指导全县招商引资及项目评审、考核和奖励等工作。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要深入研究国家投资政策,积极收集外商投资信息,确定引资重点和主攻方向,协调、指导好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把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提出县四家班子领导和乡镇、县直各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
3、为确保全县招商引资持续有效增长,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原则上按10%左右的增长率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规范服务标准
4、在接待投资客商咨询、考察时,服务要做到热情周到。在投资客商考察时,引资单位必须有负责人陪同。在投资客商办理证照等有关手续时,引资单位必须全力予以协助。否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引资单位立即纠正,并予以通报。
三、营造宽松环境
5、在全县民营工业企业中全面实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税外负担采用登记卡形式,由企业持有,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招商局、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收费部门应严格依法收费。
6、全州境内的企业管理实行“十不准”规定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备案后,方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若属突发紧急事件,可先作依法查处,同时报县委、县政府。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和财物。
(3)公安干警未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不准对外来投资者采取强制措施和对其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4)外来客商的车辆没有严重违章行为的,交警、交通和城管等部门不准随意扣证、扣车、罚款。
(5)供水、供电部门未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随意对客商企业停水停电,确需停水停电,必须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企业或投资者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7)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准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帐户和吊销有关证照(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和行政执法程序查处案件除外)。
(8)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培训、接受指定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9)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客商企业工作。
(1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与企业强行发生买卖关系或索取财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全州网

GMT+8, 2025-2-6 17:29 , Processed in 0.078892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