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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为“保稳定”申请解除查封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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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15:5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叫徐海龙,家住承德市围场县围场镇土字街一组农民。1998年,我承包同镇前进村二组一块荒地,建起了养殖厂。承包合同于2006年3月31日到期, 3月28日,承德市中级法院应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申请,将养殖厂的院落、房屋、大棚设施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进行查封。
2007年12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向围场县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称“我行诉围场县围场镇综合养殖厂归还贷款一案,已经承德市中院移交围场县法院执行,申请县法院执行局按程序委托有关部门对查封的围场县围场镇综合养殖厂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执行。”
        因法院查封,使养殖厂无法进行财产处置并向土地租赁方移交。我原本以为,通过资产评估、拍卖变现,能够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同时处理掉与发包方的租金等项事宜。但事情发展却远远出乎我的意料,我在养殖厂的固定资产投资颗粒无收,损失惨重。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能够通过法律诉讼胜诉并查封债权人的资产可谓是件很庆幸的事。起码,通过对被查封资产的拍卖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可是,就是这样一件被很多债权人看上去可望不可及的事情,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县支行那里却发生了截然相反的演变。
在申请查封两年后、申请评估、拍卖执行一年半后,农行不仅主动放弃了对查封资产的评估程序,并且以“保稳定”为由申请解除查封,致使被查封资产损失殆尽,且银行的贷款回收也成了空中楼阁。
一家国字号的上市商业银行应该是管理规范,为储户和股东负责人的企业,但是缘何主动放弃减少企业损失的机会,却以“保稳”为由解除查封呢?拿企业的利益换取所谓社会的“保稳”,不知这样的理由是否适用与所有的企业,还是仅仅适用于围场农行。
        看似荒唐,实则与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息息相关。
2008年5月9日,该行就诉围场镇综合养殖场贷款纠纷一案申请查封的抵押物房产、大棚向围场县法院执行局提出了解除查封的申请。
        该行在申请中称“因查封的抵押物房产、大棚等坐落在租用的前进二组土地上,涉及地租等事项,二组社员群体多次找我行要求清除地上建筑物并赔偿占地损失费,影响我行的正常工作,县政府也几次督促我行尽快解决,为保稳定,保证外行正常的工作秩序,特申请解除对综合养殖场贷款抵押物的查封。”
在这里,影响工作、政府督促、保稳定成了农行解除查封的“正当”理由。
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实是,2008年7月16日,围场法院裁定解除了对围场镇综合养殖厂所有的院墙、房屋、大棚设施的查封。7月22日,发包方围场镇前进村第二村民组提起诉讼,请求围场县法院判决解除与我的荒地承包合同,并给付承包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二村民组提出先予执行,获法院支持。10月27日,法院判决我与围场镇前进村第二村民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由我拆除所建建筑物,恢复承包地地貌,并给付承包费。
        2006年8月,围场农行申请强制执行,我同意法院拍卖被查封养殖厂财产,银行也申请法院评估、拍卖财产。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财产既未得到评估,亦未得到有效维护和管理。2008年4月10日,围场法院作出继续查封的裁定,直至2008年7月,围场县政府计划占用被查封的养殖厂建设县蔬菜批发市场。
在人为的精心策划下,经银行申请解除查封,更没有通知本人,在法院作出现予执行的裁定后,遭查封两年多的养殖厂,在政府将设蔬菜市场的“紧急情况”下遭强制拆除,造成我经营多年的养殖厂资产损失殆尽。

                                 反映人:徐海龙

                                 2014年4月16日
        来源:权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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