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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问题上访八年的故事(弱智法官秦某获三等功)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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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2-26 12:5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1973年受单位委派,参加支援桂林市兴建穿山桥工程为协助同事工作受伤。由于劳动局不作为,从因工受伤直至2009年底,没有得到任何机关或单位对我的工伤认定及待遇问题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此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桂林市劳动局的不作为,害得老夫经历千辛万苦,非常理性地走上了漫漫上访和依法诉讼之路……
    1996年9月10日,旧伤突发,头晕呕吐、去医院急诊。初现伤情。
1996年9月17日,向桂林市政府信访办递交信访函,请求桂林市政府支持工伤诊疗费(没有被受理,多次据理力争之后才叫我去找市人大)。市人大能解决问题么?
    1996年底,市中级法院院长接日,一位副院长叫我状告桂林市人民政府。象山区法院不敢受理,说要改一改被告。
2004年4月在市信访办接访室,一男工作人员看过我的诉求材料后说:“算你命大,从这么高摔下没跌死你”。将材料退回,不予受理。(之后得知,此人系接信科科长)
    2004年7月书面向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申办工伤认定,被行政乱作为者愚弄。将申办工伤认定变为接待来访。
2005年3月初,知道我是个老信访,原市信访办张 惠主任亲手接过了我的诉求材料。
2005年6月初,市政府联席办公会议责成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处理。
8月3日,“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陈德恒要求认定工伤的答复”出台。拒绝认定。
8月5日我拿着这份答复去找市信访办张 惠主任,张 惠主任说:信访办不能具体解决问题,几位副市长也不能亲自处理,要靠具体的行政机关解决。你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可以去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求复查。
8月12日,因不服上述“答复”,我首次赴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室请求复查。
2005年12月6日,邮寄相关材料给广西区党委信访局。
2006年1月9日,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会以“不属本委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1月16日,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张忠寿叫我去咨询市法制办,去后无具体的结果。
3月16日,市信访办唐姓女士电话通知我:“我办收到了广西区党委信访局转来你的材料,我办认为〈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陈德恒要求认定工伤的答复(不予认定)〉也就是桂林市政府给你的答复”。至此,宣告了信访的结果——失败。
8月14日上午,我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访,得到“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是广西不执行《信访条例》,我们管不了”的答复。按她指示,下午赶到国家信访局接访司上访,被约百名排队领取接访表的上访人员队伍吓慌,取消了继续上访的念头。次日返回桂林。
2007年2月22日起至年底,共5次到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情况和据理力争。
2007年6月26日,通过发电子邮件,我向广西自治区监察厅派驻广西劳动厅监察室反映了广西劳动厅信访室主任不执行《信访条例》,拖延两年不作出信访复查意见的情况。约两星期后,监察室工作人员告诉我工伤待遇事宜转由广西自治区劳动厅工伤处负责处理。
2007年6月8日,我以“三十年工伤谁埋单?”为题,向市纠风办反映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乱作为。
2007年9月13日,“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陈德恒要求认定工伤有关问题的报告”呈送市纠风办,故作姿态、继续推诿。
故事早就写好了的,发帖太长恐怕看官眼疲,敬请期待.......
2#
发表于 2013-2-26 12:52:4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安全事故搞得严了,没晓得以前是怎么样的?

安全第一
3#
发表于 2013-2-26 12:52:49 | 只看该作者
走过路过,看一看,不说话,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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