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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大街上强行乞讨之风【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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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7-1 11:1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之前论坛有人曝光过公交车上乞讨的,如今,这些乞讨人员直接往人多的闹市中乞讨了!
他们都有个特别,先示意自己是哑巴,拿出一张纸让你看,然后缠着让你掏钱。如是不给,或蹲或跪,让你左右为难!
下午在步行街口就看到一个带着草帽的老者,还拿出身份证给人看,无论是路人,游客,还是旁边做生意的,逢人就伸手。
全州曾经设置禁行乞区域,已经完全的名存实亡了!
2#
发表于 2012-7-1 11:16:50 | 只看该作者
就是有那么多人上当.
3#
发表于 2012-7-1 11:17:14 | 只看该作者
坐在那么落水滴地方吃臭豆腐,肯定好有味道。
4#
发表于 2012-7-1 11:18:03 | 只看该作者
金钱至上,什么都可以不要,这社会的道德已滑到什么程度了?


是啊 我这个70年代滴表示好难接受。。。。。。
5#
发表于 2012-7-1 11:18:25 | 只看该作者
乞丐越来越【聪明】了
6#
发表于 2012-7-1 11:18:48 | 只看该作者
他好像已经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乞讨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形象和正常管理秩序,规范乞讨行为,保证乞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被乞讨者的同情心能得以施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订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乞讨实行统一管理,国家民政机关是乞讨管理机关。
  第二章 乞讨者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本人自愿申请,经县以上乞讨管理机关批准,发给执照,可以成为职业乞讨者。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乞讨者从事乞讨活动:
  1。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上列人员从事乞讨的,国家有权责令其法定监护人履行赡养或抚养及教育义务,法定监护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剥夺其监护人资格;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惩办。上列人员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法找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国家有权为其指定监护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 老年人(指六十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五十五岁以上的女性公民),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列人员如有配偶子女的,国家有权责令其配偶或子女履行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国家有权强制其履行。上列人员如没有配偶和子女本人又无收入来源的,由国家收养。如本人拒绝国家收养,坚持要从事乞讨的,可以从其自愿。
  第三章 乞讨行为
  第五条。乞讨行为必须文明规范,统一着装(由国家发给),持证乞讨

  第六条。禁止下列乞讨行为:
  未经允许进入居民家中乞讨,未经允许进入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学校,商店乞讨,无理纠缠他人,以虚假事实欺骗他人,故意暴露生理缺陷,操纵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

  第三章 乞讨管理
  第七条。县以上民政部门设立乞讨管理机构,负责对乞讨人员及其行为实行管理。
  第八条。乞讨管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乞讨人员学习乞讨规范,检查乞讨人员乞讨行为。对优秀乞讨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乞讨管理机关对不遵守乞讨规范的人员应进行处罚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剥夺其乞讨资格,强制收容。
  第十条。乞讨人员可自愿组织乞讨者协会,在乞讨管理机关领导下,协助对乞讨者的管理。
  第十一条。乞讨者离开注册地前往他处进行乞讨须事先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到达新的乞讨地时应及时到当地管理机关申报获得同意后才能进行乞讨。否则管理机关有权将其收容或解送回原地。
7#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1:19:57 | 只看该作者


冲进奶茶店里行乞,哎!



8#
发表于 2012-7-1 11:20:39 | 只看该作者
金钱至上,什么都可以不要,这社会的道德已滑到什么程度了?
9#
发表于 2012-7-1 11:21:38 | 只看该作者
都不像是在讨
10#
发表于 2012-7-1 11:22:05 | 只看该作者
他们实际1个月比上班的挣得还多,消费还潇洒,就靠骗爱心养到了,看你还给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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