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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兴安灵渠被卖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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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0:3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一名市民在桂林生活网桂林人论坛上发帖爆料。帖子称,兴安县以每年250万元的价格,将灵渠卖给了私人,期限长达40年。

此帖一出,马上成为论坛热点。众多网友质疑,灵渠不仅是著名旅游胜地,更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一切皆应属于国家,这样的文物单位也可以进行买卖吗?

灵渠是否被明码标价“出卖”?这件事又是否真如众多网友所猜测的是一起国有资产变相流失事件?或者另有其他玄机?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网络热传灵渠被“卖”了
到记者截稿时,关于灵渠被“出卖给私人”的帖子,在桂林人论坛上的浏览量已超过2万人次。爆料者为证明其所说属实,还留下了联系方式,记者因此最先与这位爆料人左先生见面。

见到左先生时,他向记者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以证明他是桂林市民。

左先生告诉记者,7月2日,他带着老父及姐姐,驾车到兴安去游览灵渠。

灵渠景区的正大门是亭榭式结构,当左先生一行三人准备穿过这个大门进入灵渠景区时,被工作人员拦住,要求他们买票进入,称票价有60元、80元和140元三个档次。

“我去过十几次灵渠,还从来没要过钱。”左先生为这样的变化感到诧异,“为什么突然出了这道关卡?还要交‘买路钱’?”

左先生打电话向当地旅游部门咨询。据称,旅游部门回复说,“灵渠景点已出售给了私人”,并请景点管理人员来向左先生解释。左先生说,约20分钟后,自称总经理助理的樊(音)先生给出了解释,称“灵渠已由兴安县政府‘依法卖给我们40年的经营权’,我们每年交250万元给兴安县”。关于收取门票费一事,左先生说那位樊先生当时告诉他:“灵渠景观现已归私人拥有,收费是我们的经营权利,没必要得到谁的批准。就是物价局批准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公示,只有桂林市物价局才有权查看我们的收费证件。”

听到这样的答复,左先生对景区收取门票费的事已不再关心,他更关心的是,作为重点文物古迹的灵渠,怎么会被政府“卖”了,而且还是明码标价“卖”了40年。

返回市区后,左先生马上将这个情况发到桂林生活网论坛上,顿时引来同样关心灵渠的广大网友的热议。在还没有了解到最确切的情况之前,很多网友都对灵渠被“卖”的行为提出了质疑,指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认为灵渠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兴安当地政府无权处置,更别说“卖”给私人。

兴安县文化旅游局:不是“卖”古迹是转让经营权
7月5日,记者前往兴安县核实采访。

在灵渠景区的正大门处,设立了“入口”和“出口”两处关卡,在入口一侧设有售票窗口,窗口上方张贴着收费标准。根据入园游览项目的不同,票价也不同。其中“仿古游”票价60元,可游览秦大坝和灵渠古址;而“寻源之旅”和“寻秦之旅”分别为80元和140元。

记者首先拨打灵渠景区的旅游咨询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灵渠是由“桂林国悦灵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至于是不是被政府“卖”掉,该工作人员称不知情,并建议记者询问公司的办公室人员,并提供了一个固定电话号码。但记者拨打数次,该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随后来到兴安县政府。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灵渠的管理,具体由文化旅游局负责,灵渠是否售卖,具体情况最好找文化旅游局了解。

记者来到兴安县文化旅游局,该局党组书记唐中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唐中华很肯定地告诉记者,政府并没有卖掉灵渠,也不存在售卖一说。

“灵渠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唐中华介绍,兴安县政府只是将灵渠景区的经营权转让给桂林国悦灵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国悦公司),转让的只是灵渠景区的经营权,灵渠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并没有转让,政府各部门同时在景区内设有管理处,负责这些文物的保护。

唐中华介绍,在2009年8月前,围绕灵渠景区的管理,兴安县政府设有灵渠管理处的同时,还设有桂林兴安灵渠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机构,同一班人马,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管理着灵渠景区。为了引入足够的资金,发展灵渠景区,兴安县政府决定将灵渠景区的经营权转让,经过几轮的招标筛选,2009年8月,最终与广西国悦集团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的具体运作由其旗下的桂林国悦公司负责)。

唐中华解释,兴安县政府转让灵渠景区的经营权,合同期为40年,前4年,桂林国悦公司一次性交给政府1000万元承包金。4年后,桂林国悦公司按照合同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给政府,这个费用会按照阶梯式增长。桂林国悦公司缴纳给政府的费用,则作为当地政府的一项财政收入。

既然在向桂林国悦公司转让灵渠景区经营权之前,兴安县政府已在灵渠设置了两个机构来行使对灵渠的管理权,为什么还要将经营权转让给企业?

唐中华解释,以前的灵渠管理处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员工有七八十人,虽然依靠景区的收入,基本可以做到收支平衡,但没有多余的资金进一步提升、发展景区。增大宣传力度,提高灵渠的知名度,或者购置互动设施,这些发展景区的举措,管理处均没有能力投入资金。

唐中华坦承,事业单位在景区管理上确实有一定的不足和弊端,没有专业管理人才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缺陷。而通过引入企业,不但能引入发展资金,还能引入专业的管理团队。

他告诉记者,虽然桂林国悦公司接手灵渠景区的管理不满两年,但已经做出了一些亮点。唐中华说,桂林国悦公司在树立景区形象上很下了一番功夫,工作人员着装统一,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在旅游设施硬件上,完善了一批基础设施,还扩大了讲解室,让游客能更深地了解灵渠的文化底蕴。

接受采访时,唐中华很谨慎地反复求证了“转让经营权”是不是正确的专业术语,因为无论是兴安县文化旅游局还是兴安县政府,在决定将经营权转让时,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

而在桂林灵渠旅游网上,记者找到了《灵渠景区及水街合作经营管理招商书》。正如唐中华所说,招商书中明确表明,“为了更好对灵渠景区实行保护性开发,使灵渠成为兴安旅游的龙头,充分发挥其影响力,兴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招商:对灵渠·水街景区实行合作经营管理”。在合作方式上,招商书注明“按照‘资源归国家、管理权归政府、专营权归合作经营方、公司负责开发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合作原则,灵渠·水街景区采取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

记者注意到,在这里,并没有出现任何“转让经营权”的字眼,而使用的是“合作经营”的提法。

《招商书》还特别规定了经营公司的责任:新灵渠景区的经营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实行保护性开发与利用。聘请相关专家对灵渠景区重新规划,新景区规划需通过相关权威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在符合《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兴安县城市发展规划》前提下,根据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对灵渠进行保护性开发,但在景区核心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其他建筑物,在不破坏文物、生态及周边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一些娱乐性的项目。此外景区内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及其他与旅游无关的建筑。

转让景区经营权是普遍现象?
通过这份《招商书》,我们似乎可以看到,在当地政府看来,引入外来资金,采取和企业合作经营管理景区的方式,可以有效发展景区。那么,实际效果到底如何?

记者再次来到灵渠景区。
进入景区前,记者随机在路上询问了几个路人。对于“景区给别人承包了,好不好”这个问题,一位蹬三轮车的师傅说:“当然好,变漂亮了!”而一位三年前来过灵渠的游客也说:“有变化,整个景区整齐、规范了很多。”来散步的几个当地人也肯定了景区有一些变化,说“管得比以前好”。

记者稍后见到了桂林国悦公司总经理高斌,他的观点是,公司在接手经营灵渠景区后,加大了宣传力度,并投了很多钱对灵渠古迹进行修缮和维护。

高斌说,公司在桂林市区投放了一批路牌广告,在柳州、南宁、桂林的快巴上都投放了灵渠景区的视频宣传广告,而在南宁的五象广场上,还设置了醒目的广告,“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灵渠”。

高斌介绍,公司入驻灵渠后,除了交给政府的承包金,已为灵渠投入资金800万,其中修复了古迹南斗桥,修理和新建了一批亭台楼榭,翻新了一些名人题词,下一步还将引入大型的互动设施。

他说,对于灵渠景区内的文物,政府有专人管理,而公司对于景区的保护性开发项目,都有层层上报,经过评估后才能实施。高斌介绍,目前,公司已经请专家制定了周详的景区发展规划,最终的目标是将景区提升为5A级景区,同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这一规划正在上报评估审核中。

高斌说,最让他感到骄傲的是,经过前期投入,景区在今年已经看到了回报,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游客翻了一番,其中,4、5月份的游客量比去年增长60%。

对网民关于门票的质疑,高斌也进行了答复。他说,灵渠景区一直是收费景区,而市民左先生质疑的“60元‘买路钱’”,景区也获得了物价部门的批准。

对高斌的这一说法,记者从桂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肯定的答复。

采访至此,“政府卖掉灵渠”一事的真相似乎已水落石出,相关人员的介绍和相关文件的内容,都在证实政府只是引进资金进行合作经营,转让的只是景区的经营权,而非“出卖”。

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没有能发现有关这种景区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相关规定。只是从2007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看到第24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而记者了解到,灵渠作为中国著名的三大古代水利工程之一,1988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预备名单。只是不知道,现在的灵渠,是否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有所关联。

记者注意到,转让景区经营权的做法,在各地的旅游业中似乎普遍存在。从网上搜索,能看到很多这样的内容:国家级景区井冈山的龙潭景区以拍卖合作的方式分20年、30年出让经营权;宋城集团和万象集团以协议方式分别开发浙江龙泉山国家公园、千岛湖……但也同样能搜索到另外的内容:比如政府部门与经营企业对金山岭长城的经营权之争,比如八达岭长城的经营权从上市公司手里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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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7 10:32:40 | 只看该作者
很多“出让景区经营权”方式,大多是出于“扩大景区规模,增加游客量”的良好目的。但也同样引来不少学者的担心:这样的方式对那些自然景观或许适用,但对包含有文物古迹的景区是否也同样适用?会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会否导致文物破坏?在这样的合作经营管理中,政府方面在行使管理权上的松紧度该如何把握才有利于保护?

按照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灵渠景区的经营权被转让了40年,这是一个并不算短的时间,至少,在很多人一半的有生之年里,其所看到的灵渠将一直为企业所经营着。我们只能希望,灵渠的明天能朝着当地政府的良好意愿向前发展;更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如愿在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上看到灵渠的名字。

短评 但愿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陆汝安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要对一个景区实现较高水准的开发性保护,需要的资金动辄以千万乃至以亿计。对于财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来说,首先考虑的是民生的支出,要拿出这样一笔巨资来对一个景区进行开发性保护,显然不够现实。

因而,合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来做这件事,就成了许多地方政府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全国的很多景区出让经营权在争议不断中蔚然成风的原因。

在兴安灵渠经营权出让已经成为事实的情况下,我们依然有必要提醒一下:

其一,“北长城,南灵渠”。灵渠是国家级的人文景观,其独特性、唯一性、珍稀性都为世人认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公共资源,它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企业乃至哪一个地方政府的。虽然可以采取灵活的开发性保护手段,但其所有权是绝对不能变更的。

其二,为了保证这种所有权上的纯粹性,不管经营权交给谁,地方政府都绝对不能放弃或者放松对灵渠的管理。而且,这种代表全体公民行使的管理权,要高于企业的经营权。也就是说,政府有责任指导和监督企业对灵渠的开发性保护,一旦发现有破坏景区的行为,有义务及时进行制止并予以相应的惩处。

其三,作为拥有经营权的企业,所有对灵渠采取的开发性保护措施,都要本着对后人负责的精神,都要慎之又慎,都是为了一个目的——— 让灵渠得到更好的保护。过度的开发和破坏性的开发,都在禁止之列。因为,像灵渠这样的景观,一旦遭到破坏,就再也恢复不了。与此同时,灵渠作为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景区,其票价的制定,也不能视同完全的企业行为,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

我们希望,灵渠经营权的转让,换来的是一个更好的灵渠。当然,这种更好,并不是对景区不负责任的改头换面,而是指服务水平更好,景区与游客的互动更人性化,景区核心资源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只有实现了这个目的,灵渠经营权转让才能让公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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