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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网吧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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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3:4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讯员傅荣贤 彭诚 记者周文俊)去年10月的一天,资源县车田瑶族乡一名在校高中生在某网吧上网时,被一名突然闯入的精神病人砍成重伤。受害人多次要求病人家属和网吧赔偿,但病人家属只付了2000元医疗费,网吧则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人将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和网吧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11年10月6日晚上7时许,资源县车田瑶族乡某高中在校学生兰某到车田街上的大众网吧上网。不久,患有精神病的李某提着一个环保袋子走进网吧,走到兰某背后时,突然从其提着的环保袋子里拿出一把菜刀,朝兰某的头部猛砍几刀,然后逃离网吧。致使兰某严重受伤,被120急救车连夜送到资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师诊断为全身多处刀伤、中度失血性贫血、开放性颅脑损伤并颅内积气、顶骨及右肱骨骨折,共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14195.10元。后于2012年2月28日,经桂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当晚,兰某即向车田派出所报案。另外,兰某住院期间,李某的家属只给了兰某2000元的医疗费,而伤人事件的发生地大众网吧则分文未付。兰某家人多次向李某家人和网吧要求赔偿,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迫于无奈,兰某及家人于2012年3月将李某、曾某(李某的母亲和监护人)和大众网吧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鉴定费、补助费共62562元,并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曾某辩称:原告作为一名高中一年级学生,不遵守学校行为规范,到网吧上网,造成伤害结果,其本人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李某系精神病患者,能进入被告大众网吧,是被告大众网吧管理不善。同时网吧还许可尚未成年的原告进入网吧,对原告的人身伤害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大众网吧辩称,被告李某突然冲进网吧,砍伤原告后迅即逃离,作为公共场所的网吧难以防范,网吧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用菜刀将正在网吧上网的兰某砍伤致残,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其为精神病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承担其过错范围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曾某作为被告李某母亲,是李某法定监护人,明知自己的儿子是精神病患者,却疏于管理与监护,导致惨剧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大众网吧作为开放经营场所,负有防范、制止危险发生,保障网吧及进入网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安全的义务。案件中,大众网吧没有按照《网吧管理规定》,对兰某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致使还是未成年人的兰某进入网吧上网,更没有对患有精神病、并带有凶器进入网吧的李某进行询问,致使李某携带凶器进入网吧,造成伤害案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及其监护人曾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4530元,扣除已支付2000元,还应给付52530元;判决被告大众网吧在被告李某、曾某不能赔偿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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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3:47:0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去网吧危险性不亚于在叙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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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3:47:08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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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3:47:1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去网吧危险性不亚于在叙利亚


    有道理啊!。。。。。。。。。。。。
5#
发表于 2012-12-27 23:47:2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去网吧危险性不亚于中国人去日本。
6#
发表于 2012-12-27 23:47:27 | 只看该作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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