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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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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同居为了爱还是为了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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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2-4 12:21:39 | 只看该作者
两样都有
12#
发表于 2012-2-4 12:21:43 | 只看该作者
只有爱才做,或者是做了才爱!
13#
发表于 2012-2-4 12:21:51 | 只看该作者
临桂县政府这般“售地”  我是在2002年初依法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鲁湖路北侧2栋2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002年元月我到临桂县建设局办理取得了临城规(2002)29号建房定点文,2002年2月我到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取得了临土籍字(200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并在2002年2月依法领取了这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临国用(2002)字第1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可是这宗土地由临桂县政府代表国家具体实施处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2002年开始起就遭到了临桂县政府的多次禁止建设;2002年11月临桂县建设局给我正在建设的住宅下发了“临桂县建设局关于禁止在临桂县行政中心内进行一切建设的通告”,2005年8月临桂县建设局又给我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是这个“违法通知书”的调查处理结果,虽经我多次索要,但县建设局至今仍没有给我),2006年10月25日临桂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房屋拆迁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政府处分出让临桂县城(临桂镇鲁湖路北侧)的国有土地给受让者,收取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却不给土地使用者进行建设。 这种情况就像汽车销售商出售汽车,收取了全部的售车款,却不给购车者开走购买的汽车一样。(真令人不敢想象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
并且国务院三申五令:坚决制止和查处非法拆迁行为。
关键是临桂县政府没有取得“行政中心”这个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键是临桂县政府没有取得“行政中心”这个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键是临桂县政府没有取得“行政中心”这个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14#
发表于 2012-2-4 12:22:00 | 只看该作者
我老婆想搞一夜情,~~我有刺激性.. 她想新尝试 15977437351 我老婆电话,只准发信息.可以打电话给我,15977449909 性梁
要求28岁以上,健康卫生.
15#
发表于 2012-2-4 12:22:13 |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2-2-4 12:22:1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女孩子的责任也不小。
毫无疑问,现在很多都是冲着做爱来的。。。。
17#
发表于 2012-2-4 12:22:44 | 只看该作者
楼猪肯定是受过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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