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感谢费”,实在是要得不明不白。作为最基层的村委干部,也算是村民的“公仆”,本应为村民发展尽心竭力,对于上级部门下拨的救助金,应当想办法把它用好,发放到适合的救助对象手中。这本是赵力职内之事,有什么资格问村民索要“感谢费”? 赵力之所以胆敢索要“感谢费”,按照他的说法,乃是因为“乡里的指标有限”,“要想争取到这个指标,得从3万元里扣除8000元,其中3000元给乡里,5000元他用来去土地局跑审批。” 这样的理由,显然是赵力胡编乱造,但对于村民来说,却相当起作用。因为相对于握有选定救助对象大权的赵力来说,村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既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本钱,也缺乏对救助金发放的知情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外来的监督,心急的村民为了早日住上新房,就只能选择乖乖交付“感谢费”。 现实生活中,“赵力”并非“孤例”,农村中有,城市中也有。因为政府针对特定对象的救助、优惠资源,毕竟有限,往往只能阶段性地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选定救助对象的过程,就容易形成徇私空间,让“赵力”们谋取非法之财。 媒体屡屡披露,一些农村干部发放救助金,或像赵力一样以“感谢费”为发放前提,或照顾亲朋好友;而在一些城市中,开着宝马坐拥经适房、廉租房的案例,也不鲜见。有限的救助、优惠资源,成了一些人的牟利工具,并没有落到最需要救助的人手中。 因此,要防止“赵力”现象,加强法制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构建有效的制约监督手段,让“赵力”们无从下手。具体到赵力这个事件,假如村民们拥有更多的知情权,有关部门的核对工作更仔细,对于村干部的制约更周全,也许就能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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