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们是广西桂林全州县文桥镇易福村委14-15两居民小组《即大木灌原自然村》与邓家村委1-15个居民小组共17个居民小组都是共姓同宗。共有银原 大原 湾头原 大木灌原四原侵原历史700余年,面积12000亩左右,49年解放是一个农会 大队 易福小公社。68年冬体制变动,撤消小公社,恢复大队时,我两居民小组住址与易福相近,组织上把我两小组划在易福行政区域管辖,但山 水 田 园 路是一连片耕作区,共有的四条原侵没有划分,也没有作任何变动和调整。 1974年冬文桥镇《公社》书记胡先广到邓家大队蹲点,与队干群众座谈有四条大原侵银原 大原 湾头原 大木灌原,他决定办林场,75年春林场建立,要生产队投工投劳队记工分造林,而邓家大队劳力在银原 大原 湾头原造林4000亩左右,我大木灌原两队在大木灌原种玉米地造林515亩,85年林场补点伙食造林400余亩,共造林1000余亩,17个队共造林5000亩杉树。 95年后大择伐 大主伐至2009年止砍伐4300余亩,从建林场至现在36年没有公开分至一次给农民。砍伐这4300亩杉树收益支付何方,而且连财务帐都毁掉了;无居可查,群众敢怒不敢言。 二 易立新(村主任)邓享生(村主任)邓一建(支书)他三人为首借故不是一个村为由,你们就像嫁出去的女儿一样,什么都没有,我方望上告状。 易立新(村主任)邓享生(村主任)邓一建(支书)同林场三个管理员不以人为本,不按党的政策办事,以大村欺小村。 我方是建造林场主体,从2003年——2008年,6年之久年终财务清算,林场管理,林木收益,被他人侵吞了我方合法权益, 2006年邓家村委林场他6人要全州县调处办确权,办案人员不到我方调查,不择手段,良心剧毒,就把大木灌原700余亩有林面积确结给邓家15个居民小组所有。 我方气愤不服 ,申请桂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市政府复议要(2006)152号,撤消了全政处要(2006)17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要求由全州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全州县办案人员不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办事。 我方提出按全州县林业局2004年6月18日的调查报告,而这份调查报告送交桂林市人大常委,报告中四原侵土地面积12000亩按人口确给,就从大木灌原合理确给我方,他偷换概念,单独把大木灌原的20处杉树确给邓家林场所有。 第二次申请桂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市政复议要(2008)10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第三页“本政府认为,邓家林场是双放共同投工投劳种植杉树建成,且土地山场居双方共有,因此,大木灌原山场林木也应共同受益”,2009年5月7日又写申请确权报告送交全州县人民政府,2009年8月5日,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全州县人民政府既无是否受理申请答复,又无权行政行为。 从2004年春——2010年8月共写41份报告送交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大,林业局,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而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大,林业局,检察院却不闻不问。 四 请示有关领导,你们最好上诉法院,2008年4月9日,递交诉讼状上全州人民法院,把县 市两级人民政府确权决定书,全州林业局调查报告,全州法院立案庭的人审查材料核实可以受理,交受理费17400元。 起诉状和上诉状,请求按物权法土地判面积,财产判林木,全州县人民法院,(2008)全民初亨第160号。 [color=#FF0000,strength=3);] 我方不服,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桂市民终亨第393号。 大木灌原 原告 据2009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要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0年6月6日,请求尽快执行财产(林木),2010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书,林场8月20日老板投标出售银原 大原 湾头原,三原杉树出售林木币110万元,我方合理所占分额扣出付原告方,法律发生效能,而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原告11个月来交三次执行书,而分文不得,一无所有。 综合上诉,我大木灌原自然村两居民小组(原告)历时7年,向各级政府申请,请求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不依法执行,对政府有关部门办案人员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亦无下文。难道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应该遭受如此严重的迫害而无处鸣冤吗?难道人民赋予的权利就应该如此的被滥用而无人管制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上网公开!请君评理? [color=#FF0000,strength=3);] 效对核实,依法处理。敬呈!!! [color=#FF0000,strength=3);] 文桥镇易福村委14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小组长:邓秋来 [color=#FF0000,strength=3);] 15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小组长:邓梦祥 [color=#FF0000,strength=3);] 201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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