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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2月6日 有14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大 中 小】 |
惩罚标准公开 1、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而生育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生育间隔年限生育的; (6)、没有按法定程序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而生育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违法生育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城区以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征收基数的三倍至五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征收基数的五倍至七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征收基数的七倍至九倍征收;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2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2)、处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 (1)、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计生部门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a、不按照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情况检查的;b、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的;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的;c、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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