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高层房屋建筑建设优惠办法 |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化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打造现代城市新形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高层房屋建筑建设优惠办法如下: 一、本优惠办法所称高层房屋建筑包括以下三类: 1.地面建筑高度(即室外地面至屋顶结构标高,下同)高于100米(含100米)的高层房屋建筑; 2.地面建筑高度高于28层(含28层)低于100米的高层房屋建筑; 3.地面建筑高度高于18层(含18层)低于28层(不含28层)的高层房屋建筑。 二、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投资主体准入条件: 1、参与建设主体必须具备高层房屋建筑相应资质; 2、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高层房屋建筑项目必须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和审批手续。 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高层房屋建筑的开工时限: 申请享受本优惠办法政策的高层房屋建筑项目必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开工建设(取得建规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并进入基础工程建设)。 四、优惠时间及办法: (一)投资建设地面建筑高度100米(含100米)以上的高层房屋建筑的优惠办法 1.在2012年6月30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此类高层房屋建筑,按计算奖励的税种的县财政实得部分80%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实得部分的95%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75%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实得部分的90%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在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70%和能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5%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投资建设28层(含28层)以上高层房屋建筑的优惠办法 1.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此类高层房屋建筑,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75%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实得部分的90%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在2012年6月30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70%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5%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65%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70%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资建设18层(含18层)以上高层房屋建筑的优惠办法 1.在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此类高层房屋建筑,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70%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5%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65%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在2012年6月30日前主体工程封顶的,按计算奖励的税种县财政实得部分60%和能奖励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70%奖励给项目开发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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