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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开始实行新车入户国四标准 必须要过环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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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之声
时间:
2014-3-29 18:35
标题:
桂林开始实行新车入户国四标准 必须要过环保检测
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原文地址:http://news.guilinlife.com/n/2014-03/28/343626.shtml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污染,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公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省转入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156号),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铁路机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除外。
二、自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广西区内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气体燃料车/汽油车)暂执行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标准)。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以转出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四、在我市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国产九座及以下载客汽车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机动车产品公告核定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达到相应标准的机动车受理注册登记业务,并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否则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五、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可登陆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www.zhb.gov.cn
)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
www.vecc-mep.org.cn
)进行查询,也可以登录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http://www.glepb.gov.cn/
)进行查询。
六、本通告所称国Ⅳ排放标准包括:达到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并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告的各类型机动车。
七、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桂林市公安局
2014年3月20日
作者:
海之声
时间:
2014-3-29 18:35
关于对新购置注册登记入户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原文地址:http://news.guilinlife.com/n/2014-03/28/343625.shtml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人民政府令第87号)、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桂环函〔2013〕2053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发新购置初次注册登记汽车环保标志的通知》(桂环函〔2012〕1735号)、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桂林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市环治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在本市(含县区)注册登记入户的新购置9座(含)以下载客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9座(含)以下载客机动车,不包括在用机动车、新购置9座以上客机动车及载货机动车、特殊用途机动车、低速载货机动车、铁路机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除外。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上述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一制作、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核发。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五、核发上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只设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类。即上述机动车排气必须达到现阶段实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能办理入户手续。
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上述机动车排气达到阶段排放便准,须经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并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车牌号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车主在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进口车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公安机关颁发的号牌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车主是单位或企业的,需提交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桂林市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可下载)。
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补发申请表,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代他人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桂林市环保局在以下地点设立2个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窗口: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厅(临桂新区);
(二)市公安局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办证厅(七里店一站)。
(三)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节假日休息。
十二、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下属的桂林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十三、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咨询电话:0773-3832532
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可登陆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www.zhb.gov.cn
)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
www.vecc-mep.org.cn
)进行查询,也可以登录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http://www.glepb.gov.cn/
)进行查询。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桂林市公安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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