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人论坛
标题:
欢迎桂林市民举报
[打印本页]
作者:
水国迷城
时间:
2013-9-12 00:52
标题:
欢迎桂林市民举报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共产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
占地违法建设问题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工委和管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共产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专项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
(一)全市共产党员。
(二)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以上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二、清查内容
(一)以本人或借用他人名义非法交易土地的。
(二)以本人或借用他人名义非法改变土地、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以本人或借用他人名义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从中牟取利益的。
(四)以出资、入股或借款等形式,参与或资助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五)以出资、入股或借款等形式,非法租用农村土地实施违法建设的。
(六)以出资、入股或借款等形式,以建房为目的,参与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
(七)买卖违法违章建筑以获取拆迁安置或补偿的。
(八)内外勾结或弄虚作假致使违法违章建筑获取拆迁安置或补偿的。
(九)为违法违章建设提供土地、场地、勘探、设计、测量放线、检测、监理、施工以及安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服务和便利条件的。
(十)对清理工作设置障碍或通风报信、出面说情打招呼,甚至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充当“保护伞”的。
(十一)纵容、教唆其他居民、农民实施违法占地和违法违章建设以及阻挠执法行动的。
(十二)其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的处理
(一)2013年9月2日至9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对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报,如实填写登记表(详见附件),并自行拆除或主动配合相关单位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共产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从轻或免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共产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如下处理:
1.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报的,一经查实,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2.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期间和清查工作之后,仍顶风违纪违法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相关程序予以停职,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依照党纪政纪进行查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3.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并存在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的,一律追缴非法所得,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统计汇总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纪委监察局。(联系电话:2848110,电子邮箱:gls2848110@126.com。)
附件:1.违法占地行为清查登记表
2.违法建设行为清查登记表
3.违法占地情况清查汇总表
4.违法建设情况清查汇总表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播0 收藏0 评分 .2第十一次全国男性健康免费普查活动(桂林站),火热进行中,电话:3852999
回复 补充
.
我你365 我你365 当前在线 在线时间24 小时听众数0最后登录2013-9-11积分156UID724639帖子90精华0注册时间2011-10-21.
34
主题 0
听众 156
积分
等级4
等级4, 积分 156, 距离下一级还需 44 积分
帖子90精华0魅力1 注册时间2011-10-21. 沙发
发表于 5 天前 |只看该作者 附件1
违法占地行为清查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是否
党员
户口
所在地
违法占地
座落地址 交易
时间
土地面积
(m2) 土地
性质
出(受)让人姓名 交易
金额
(元)
是否已
形成违章建筑物
单位审核
意见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每位干部职工都必须如实填写此表;2.如没有违法占地行为,则在相应项目填“无”;3.本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2
违法建设行为清查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是否
党员
户口
所在地
违章建筑
座落地址 建造
时间
占地面积
(m2) 土地
性质
建筑面积
(m2) 建筑
造价
(元)
资金来源
违章建筑
行为
单位审核
意见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每位干部职工都必须如实填写此表;2.如没有违法建设行为,则在相应项目填“无”;3.本表可自行复制。
附件3
违法占地情况清查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工作
单位 政治
面貌 职务 违法占地
座落地址 交易
时间 出(受)让人
姓名 土地
面积
(m2) 土地
性质 交易
金额(元) 是否已形成违
章建筑 备
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主要领导:
附件4
违法建设情况清查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工作
单位 政治
面貌 职务 违章建筑
座落地址 建造
时间 占地
面积
(m2) 建筑
面积
(m2) 违章建筑行为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一次全国男性健康免费普查活动(桂林站),火热进行中,电话:3852999
管理
作者:
水国迷城
时间:
2013-9-12 00:5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坚决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下列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局依法查处:
(一)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二)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以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就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负责查处。
(四)未经审批和不符合《桂林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广告牌、门店招牌的,由市市容局负责查处。
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凡继续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为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且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制其在本市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业务。
四、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市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个人)的报装申请提供接入服务,已接入的,应当依法拆除;对使用违法建筑、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从事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发放的,应依法收回。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一经查实,由市规划局或市市容局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的迁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进行投诉,对查处工作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并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坚决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下列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局依法查处:
(一)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二)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以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就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负责查处。
(四)未经审批和不符合《桂林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广告牌、门店招牌的,由市市容局负责查处。
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凡继续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为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且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制其在本市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业务。
四、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市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个人)的报装申请提供接入服务,已接入的,应当依法拆除;对使用违法建筑、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从事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发放的,应依法收回。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一经查实,由市规划局或市市容局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的迁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进行投诉,对查处工作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并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欢迎光临 全州人论坛 (http://bbs.qz0773.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