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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审期限是二年还是六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韦小宝    时间: 2013-7-22 00:09
标题: 再审期限是二年还是六个月?
2013年1月1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作者: 金狮    时间: 2013-7-2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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