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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主犯终审获刑6年(兴安) [打印本页]

作者: 莫问    时间: 2013-7-16 21:59
标题: 广西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主犯终审获刑6年(兴安)
  正义网桂林7月15日(通讯员蒋世明蒋义红)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兴安县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主刀摘肾的兴安县中医院原副院长蒋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桂林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设罪名,在广西属首例案件。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兴安县部分打工者在QQ上收到“急寻肾源”的消息,称长期收购肾源的信息,招募自愿出卖肾脏的人员,安排体检、配型、肾脏摘除手术,并留有联系电话。有的打工者急需用钱,便与对方联系。至2011年8案发时,已组织2名供体摘除肾脏并出卖。
  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组织分工明确。由蒋某波寻找卖肾人,“吴哥”寻找买肾人以及需要肾移植的医院,“莫哥”负责与买肾人交易,蒋某林、李某等3名医师负责为卖肾人做取肾手术,其中蒋某林主刀,李某负责麻醉。其他案犯也均分别受雇于蒋某波,分别负责看守、接送、照顾等工作。除蒋某波、“吴哥”“莫哥”3人未落网外,其余成员悉数归案。
  蒋某波每做一例手术可从“吴哥”处得款7.2万元,除支付给供体2.2万元外,另分给蒋某林等三名医生2.7万元,分给常某军、张某义各2千元,分给张某1千元,分给常某梅、李某财夫妇共3千元。
  2012年12月,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分别判处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李某财、常某梅6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蒋某林以只参与两起摘除人体器官手术为由提出上诉;常某军、张某义、张某也以自认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某林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Howard    时间: 2013-7-16 21:59
路过,看一看.............
作者: 飘渺天禁    时间: 2013-7-16 21:59
才6年?
作者: 可爱小飞侠    时间: 2013-7-16 21:59
出来混总归是要还的
作者: 阿健    时间: 2013-7-16 22:00
是该严惩
作者: 沽名钓誉    时间: 2013-7-16 22:00
终于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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